“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值得点赞(3)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值得点赞(3)

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不当权利

山西省首次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是立法的进步,它更加有利于女性相关年龄阶段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有助于全面提高女性福利。然而,对于专属于女性的“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在网上,却出现了许多质疑声音: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只具形式意义,落实起来很难;有的网友认为,女职工更年期权利,只是专属于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女性的权益,也更像一份特权……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权利不当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性更年期权利有其实实在在的法理来源,1993年实施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有明确指向,“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因此,山西省落实女性更年期权利,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在当下国人的语境中,“更年期”三个字有一些嘲笑、轻视加蔑视的成分,还经常会成为骂人话。这说明,国人并没有针对某个性别、某个年龄阶段建立起对别人的充分尊重,更有甚者,许多人还在一些影视剧、低俗小品中学会了谩骂如更年期者一样的弱势群体。国人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特征的特殊群体,不仅无法正确对待,而且还热衷于攻击。这也正是“更年期”三个字并不容易受到广大网友待见的原因之一。

正视“更年期”对特定人群构成的影响,正视处于这一时期女职工正在面临的身心困扰,并给予这个群体以最大的制度关怀,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蔑视、嘲笑、谩骂和攻击“更年期”人群,换不来彼此之间的尊重,换不来社会进步,也换不来法治文明和福利社会。相反,社会还可能朝向相互比贱、相互攻讦的方向发展迈进。

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即便这个权利与自己无关,我们也应该站在尊重其他群体的基础上促进这个社会所有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关心他人,也是关心自己。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将越来越细化,每一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照顾。而这也是通往福利社会、市民社会的一个必经之路。

【启示与思考】

其实,关爱妇女,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工作从来都是详细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确保相关政策制度更加缜密稳定,而决不能当口号喊,更不能做表面文章。在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却忽略了折磨人的“更年期”,山西省在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敏锐地捕捉到女性们对“更年期”被保护的强烈欲望,拾遗补缺,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很值得人们为之拍手称道。

更年期也是女性的痛苦期。进入更年期的女人,就进入了“烦闷”的年龄,内分泌不正常,运动系统退化,身体心理环境不断恶劣,一大堆麻烦纷至沓来,常常令她们痛苦不堪。在家里老公和孩子烦她们唠叨,在单位领导同事嫌她们反映迟钝,身边的朋友还会说她们神经质,更年期成了人生的痛苦期。

其实,女性更年期综合征是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由于生理和心理改变而出现的一系列临床症状,但有些女性由于体质或精神因素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一时不能适应这些生理或心理上的变化,使阴阳失去平衡,脏腑气血功能失调而出现的一系列脏腑功能紊乱的症候,出现较为明显的更年期症状,影响了生活和工作,甚至诱发社会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省以法规的形式率先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切中了更年期女职工的身心实际,弥补了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的空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与进步,体现了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制度关爱,对于推动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关注“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进一步提升完善更年期女职工的福利保障,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他地方也应积极跟进。

更值得期待的是,若国内全面推开“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维护更年期女职工的应有权益,对簿公堂,就有了理直气壮的法律武器。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和防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责任与担当,玩弄少用或不用更年期女职工等手法。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睁大眼睛,果断“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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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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