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难在“治官”

依法治国:难在“治官”

“官大一级压死人”,是中国老百姓的生活感受,也是中国官场生态的传神描绘。于“人”如此,于“法”亦如此,“官大”还是“法大”?也因此成为“法治中国”前行路上持久的“纠结”。

“依法治国”是执政党“四个全面”战略宏图的内在组成,是当代中国全面现代化的战略举措,赢得朝野上下多数共识。然知易行难,“依法治国”要落地生根,还有艰难路程要走,难在何处呢?“治国”先“治官”,难就难在“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在百姓看来,各级“官员”,理应是“人民公仆”,公正守法自应是其“天职”。然而人们看到的却是有些官员“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究其根源,从体制和文化上考察,可以概括如下。

官员权力的规范运行体系不健全,“任性裁量”空间巨大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方式,权由法定、权依法行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中国从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到乡镇,五级党政机构和部门,设立什么机构、配置什么职位、行使什么权力、权力怎样行使,并没有多少明确的政府机构法和政府程序法来作出刚性规定,这就给官员权力的“任性裁量”留下了巨大的“寻租空间”。

党政部门有什么管理职能,官员行使什么职权,并没有法律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加之“部门一把手”往往集权独断,这使作为国家公器的公共权力反转为官员手中可随意行使的个人化工具,“公权私用化”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由此也为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违法腐败”等行为留有下众多制度漏洞。

由以上“公权私用”的制度漏洞来考察,官员手中“公权力”愈大,愈有可能发生“权力寻租”,官员腐败枉法的可能性就愈大。这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发生的部门特征和权力特征中得以验证。

官员掌握的权力愈大,就愈有“正能量”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如果权力设置不当、运行“任性”,就愈有“负能量”违法腐败。而官员“公权私用”的腐败,不仅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浪费,也给“依法治国”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各级大小官员本应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坚定执行者,“官不从法,民何从之?”

官员权力的责任监督机制不到位,“暗箱操作”难以监督

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治理,不仅就官员权力如何设立、如何运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依法规定官员权力的运行必须公开透明,以便于广大公民和社会媒体的监督和制约。以此保证即使权力设立不当、权力行使出现违法现象,也能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定,制度化的制止和及时纠正权力违法行为,所以官员权力的责任监督机制的法制化规定,正是依法治国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制度环节。

中国目前的权力监督体系,主要依靠执政党主导的各级纪律监察系统。它的功能发挥和监督作用,主要依赖两大因素,一是“领导重视”,上级领导越是强势有力,越是重视某一部门或领域的问题,这一部门的权力运行就可能越规范,违法乱纪的“腐败”现象就越有可能得到遏制。二是“自上而下”,各个部门和单位同级设立的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低配设置”,对于同级主要领导的权力行使,根本就不敢监督或难于监督,这就普遍出现同级监督部门的“虚置虚化”。一旦违法腐败的现象十分严重,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自上而下”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就成为能够遏制腐败的最常见手段。这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威力巨大、47次巡视“弹无虚发”的制度性原因。

由于以上的监督制度所决定,对于一个部门或一个官员权力行使的监督,“上级监督”有效而往往“不知情”、临时而无法长期有效,“同级监督”知根知情而往往无法监督。加之权力行使没有遵守严格规定法律程序和公开透明原则,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也很难参与到知情监督的过程中,这就给各级官员权力行使的“暗箱操作”留有极大的“寻租空间”。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能够在短短的几年内,“爆发”几十个亿的非法所得,靠的就是刘志军在任铁道部长时的“权力操作”。高铁工程的招投标中,“表面上”都有各种程序化的制度规定,但作为铁道部“老大”的刘志军,往往都能够“暗中”运用自己手中的“任性权力”,通过丁书苗的“中介”,而能够做到高铁工程“想给谁就给谁”,从中谋取高额的非法“利益”。

官员手中权力的“暗箱操作”和“不受监督”,践踏的不仅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危害更长远的、更潜移默化的是,践踏着公民和社会组织对法律和制度的内心尊崇和由衷遵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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