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推动立法博弈走向深入
关乎生杀予夺的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1978年以来法制恢复重建的起点。现行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8年后(1997年)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予以修订。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修订将原刑法的192条“修”到了452条,几乎等同于再造了一部新法。因此,无论学界还是媒体,都更习惯用“97刑法”或新刑法典来称呼现行法。
1997年刑法大修的目标就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它也曾被认为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基于法的稳定性,“97刑法”还被期待能确保至少二三十年内不大修。不过这一期待赶不上现实的变化。及至今日,立法机关为“97刑法”打的补丁已排到了刑法修正案(九)。虽然1992刑法修正案(当时还没命名为“修正案一”)还只有9条,但到了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已有了21条。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多达52条,修正内容更是涉及反恐、反腐、打拐、打谣、废死等多个领域,一些社会关注、舆论热议的焦点问题得到了立法回应。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修法的频度,恐还将延续。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曾宣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此为时间节点,有人将2011年之前称为“立法时代”,而2011年以来则是明显的“修法时代”。虽然制定新法的工作并未完全结束(如行政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等仍被望穿秋水),但对现行法的修改需求在量上已远远超过制定新法的需求。另一变化则是,1979年以来的“立法容易时代”也已被“立法艰难时代”所替代。当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可以一天审议通过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而今天的刑法修正案(九)却要历经三读,甚至通过之后争议仍未平息。
立法和修法更加艰难,实则代表了立法博弈的深入。这是科学立法的本源回归。法律立(修)得快,并不意味着能得到好的执行。嫖宿幼女罪就是1997年刑法大修的产物。也是18年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尽管直至今天,仍有不少刑法学家在为这一罪名辩护,但不得不说,嫖宿幼女罪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成功。这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博弈不充分的例证。嫖宿幼女罪打着保护幼女的幌子,在完成了对幼女污名化为“卖淫女”之后,事实上构成了对被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一个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嫖娼”所妨碍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幼女的人身权利。但由于其时多数民意难以经由制度管道对立法精英们的意志构成制约,才导致了这样一例糟糕的个罪出现,并困扰了性侵幼女案司法实践长达18年。
改变立法中的精英自负与偏颇,实有赖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是自媒体便捷了大众对立法的参与。普通民众对嫖宿幼女罪或打击拐卖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发表见解、宣泄情绪,或许并不符合立法专业主义的要求,但其内含的自然正义观却是立法者必须正视的。法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论是立法官员还是法律专家,都应俯下身来,倾听民意,尊重民意,汲取民意。也只有精英与大众的互相交融、提升,科学立法才能被期待。
刑法修正案释放“宽严相济”的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释放出来的是宽严相济的信号。表现在“严”上,此次人大常委会对“贪官”服刑苛以更严苛的“法律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新的法律规定,给予那些梦想着“贪污腐败——死缓——服刑若干年出狱享福”的官员以“迎头痛击”,贪污者在服刑方面相对较“宽松”的“漏洞”将彻底堵死了,贪腐者可能获得的是终身监禁的结果,这显然是时代的进步,也是中国法治健全完善的体现,也是中国法律在贪污腐败领域“从严”的意味。
“刑法修正案”还直接将一些过去未视为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如: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又如: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这些“新犯罪罪名”不仅是公众期待和呼吁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特征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总是体现在“苛”的一面,也与人文社会发展和文明社会相悖的。“严刑竣法不会解决所有犯罪问题”,这早已在法律界达成共识。与部分社会领域的“从严”相比,一些犯罪领域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和“适度从宽”的法律原则,表决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少杀慎杀”原则再一次在“修正案”中体现。该“宽”就“宽”,当“严”当“严”,这不正是一个国家法治“精细化”的标志吗?也是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和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完备的标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全新的阶段,一些新现象、新事物层出不穷,多少年前不可能出现也基本不存在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等行为已经影响和严重影响到当今社会经济秩序,“新罪名”不仅极度必要也就带有了“新”的特点,体现出“从无到有”、“从宽松到严格”的法律进步。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严与宽”的结果,正基于此。
在一些西方国家,过度强调“人性”,甚至完全“取消死刑”,就我国而言,完全取消死刑不现实,但多年来我国刑法处罚从“死缓”到“有期徒刑”的“服刑承接”上,又的确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那怕罪责极重,只要不死(死刑立即执行),“过几年”总会出来,这一现象让公众不满也给刑法的惩戒意义大打折扣。而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让部分死缓贪官在减为有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吸取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优秀刑法理念,又结合了中国实际的结果,符合了中国的时代特征。
资料显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2010年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已被明文确定为基本刑事政策,从而终结了学术界对该政策是否应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争论。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在日前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科学理性地贯彻了这一刑法原则,不仅高度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法律威信与权威,也将在今后长期指导和引导中国的刑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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