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民意形态与协商民主(2)

大数据下民意形态与协商民主(2)

大数据下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创新

阿尔文·托夫勒将社会发展图式归纳为农业社会第一次浪潮、工业社会第二次浪潮、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的起伏推进。在信息文明时代,数字协商民主已成为竞争高地。协商民主已经不单纯是权力主导型协商的独奏,而是三重领域协商民主的协奏。

第一领域:权力主导型协商。中国协商民主脉络经历了群众路线—政治协商—协商民主—数字协商民主,从而形成了一种既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精粹,又具有基于主体间性的“交往—行动”的现代协商民主精神。第二领域:网络自协商民主。大数据网络构成了第二领域网络自协商的空间。网络秩序可借助于虚拟空间的自约束、自协商、自组织。在网络自治空间中,虚拟公决、虚拟裁判、网络集体行动的运作,应以网络公约为准绳,以公民权利为底线,以网民理性审查为保障,通过相互制衡实现网络自秩序。第三领域:数字协商民主。这一领域的协商民主是权力主导型协商与网络自协商通过交融与互嵌而形成的新型数字民主平台。数字协商民主融入权力流程的所有环节。

虚拟空间将现实空间主客体结构转化为两维扁平交往结构。数字协商民主需相应建立扁平化国家—网络间信息协商通道。信息社会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字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有限而宝贵的资源,不能同量同质地平均分配,而应与网络凝聚群相适应,重点对网络意见领袖进行网络吸纳,并通过网络意见领袖为中心的社会网络向各节点传播,从而以最低成本实现数字协商民主。

大数据时代协商民主体制需具备三种核心能力:整合大数据的能力、协商民主与大数据的融合能力、协商民主的网络吸纳能力。

第一种能力:整合大数据的能力。在大数据时代,政府不但可以点对点的传统协商方式获取民意,而且可以通过大数据收集、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探索并分析大数据背后的社会民意。第二种能力:协商民主与大数据的融合能力。大数据技术正成为数字协商民主的润滑剂与加速器。人民当家作主的宏大理论借助大数据信息流,使无数个体的细微话语嵌入国家治理流程各环节,“民有”的人民主权理想正踏踏实实地着陆为民治的实践。协商民主体制与大数据的融合,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第三种能力:协商民主的网络吸纳能力。政府基于大数据民意,通过数字协商与网络民意吸纳,使网民能参与政策议程的创建、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执行,从而化解潜在冲突,强化公共政策合法性,并为政策执行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大数据网络与中国特色数字协商民主研究”(15BZZ08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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