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源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从制度源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决定》对地方组织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此后经过了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今年共5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如何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基层人大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来推动基层人大工作,具体内容包括:(1)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决定》对代表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文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根据《决定》,代表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法的关注点在于增加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权利及责任,进一步强化代表意识,主要事项有:(1)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2)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总之,“三法”修正的最大意义就是解决了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包括使选举不受非法势力的操控、地方人大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更好发挥自身权力机关的职能、人大代表应更加主动积极地履职并依法承担代表职责等。“三法”的修正从法律上弥补了空白,有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制度源头抓起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修正的“三法”在实施中必然会推动人大工作的法治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注入法治的活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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