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维护人民的和平权——中国的理解和实践

努力维护人民的和平权——中国的理解和实践

摘要:中国人民近代以来深受外国侵略之苦,尤其是受日本侵略之害,因而有强烈的反对侵略、反对战争的愿望,也更加珍视和平,努力追求和平。

和平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人权,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项基本人权。中国人民近代以来深受外国侵略之苦,尤其是受日本侵略之害,因而有强烈的反对侵略、反对战争的愿望,也更加珍视和平,努力追求和平。中国实行和平外交政策和防御性国防政策,积极参与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切实维护世界人民的和平权。

一、和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自有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战争就未曾止息。战争成为解决国家之间以及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矛盾的终极手段,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物质破坏。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武器的杀伤力和破坏力越来越大,战争的破坏性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两次世界大战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是消极的、负面的现象,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侵略战争是国际不法行为,应予禁止;和平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幸福的基础和前提,值得努力追求各国。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国际社会进一步把和平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在1978年12月通过《为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宣布每个国家和每个人都享有过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认为尊重和平权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并进一步认为和平权各国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1984年,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专门通过了一个《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而维护和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为了保障人民的和平权,各国务必以消除战争、放弃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为目标。 近年来,联合国正在酝酿通过一个新的联合国《和平权宣言》。2010年5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要求下属的咨询委员会准备一份有关人民享有和平权的宣言草案。2012年7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定设立政府间工作组,起草《联合国和平权宣言》。这个工作组至今已经召开3次会议,不断对《联合国和平权宣言》草案进行修改。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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