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报道歉,还要勇于追责(2)

法院登报道歉,还要勇于追责(2)

首例“法院登报道歉”的标本意义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然而,一直以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重经济赔偿,轻赔礼道歉”的现象十分普遍,更别提以登报这样正式的方式向受害人道歉。

前不久媒体报道,东莞小伙蒋小兵(化名)去年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事后,国家赔偿很快到位,道歉却久等不来。甚至,当其母亲上门要求警方赔礼道歉,为儿子恢复名誉时,“一名副局长从头到尾都没有一句道歉和安抚的话,态度很凶”。

而在备受关注的呼格案、念斌案中,相关法院也仅仅是到当事人家中登门道歉。这样的道歉形式,实际效果显然有限,不足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国家赔偿法》实施近3年来,才出现首例法院登报道歉的做法,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值得反思。

一方面,受害人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和勇气,不敢向公权部门主张权益。有内部人士坦言:“尽管国家赔偿法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了。”

同时,一些部门自恃高高在上,不愿放低身架向公众道歉,或是觉得赔偿认定书已经作出了过错认定,赔偿金也给了,就没必要专门赔礼道歉。

从某种意义上讲,赔礼道歉比经济赔偿更重要。国家机关在人们心中是正义的化身,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虽然冤案得到了纠正,当事人也领到了赔偿金,但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会轻易消除。在公众“先入为主”的思维下,许多当事人在无罪释放后,还会遭受不明就里的人们在背后指指点点。只有有关部门主动认错,赔礼道歉,才能抚慰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新融入工作和社会,赢得周围人们的信任和关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现差错并不可怕,只要勇于面对。对于有关部门来说,登报道歉非但不是丢面子的事情,还能向人们展示有责任、有担当的一面,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而道歉本身也是一个自我反省、自我加压的过程。在公众雪亮眼睛的监督下,相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认真总结教训,审慎用权,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就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要求,法院最终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首例“法院登报道歉”具有标本意义,邱超等19人主动维权的精神,值得其他蒙冤者学习。这不仅是维护个体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变被动为主动,从“要我道歉”向“我要道歉”过渡,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还当事人一片蓝天。

高院为蒙冤者登报道歉,不丢人

法治不可能100%杜绝冤案,而是在出现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济渠道。安徽高院登报道歉,为类似的冤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对错案做公开赔礼道歉,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法院以公开登报的形式向蒙冤者赔礼道歉在全国尚属首例。

“兴邦案”因为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而为世人瞩目。经过多年努力,该案的定性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犯吴尚澧从死刑被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邱超等19人在被羁押数年之后,被做不起诉处理。此案在没有出现所谓“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离奇情节下,法院就能主动纠错,体现了安徽高院、亳州中院的司法勇气;破天荒地公开登报道歉,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担当。

尽管此举可以算作首例,但法院向错案当事人致歉并不是破例,而是蒙冤者应得的权利。法院错判了案子,让公民蒙受牢狱之灾、名誉受到影响,为蒙冤公民挽回声誉,这在普通人眼里是再平常不过的道理。但是,长期以来这却是司法机关跨不过去的坎。

其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早在1994年就写进当时的《国家赔偿法》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地位却长期十分尴尬。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赔礼道歉不宜作为决定书中的主文内容,但应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予以表述”,这使得赔礼道歉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方式之一,形成事实上的“只赔钱、不道歉”的局面。

2010年《国家赔偿法》得到修订,其中除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明确:国家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但是,因为法律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以及“影响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法院的道歉方式也千姿百态,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赵作海案平反之后,法院采取了相关领导登门道歉的方式;有的则是打电话表示歉意。而更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冤案平反之后,却选择了沉默,甚至“倒驴不倒架”、讳疾忌医,宁可在法定的国家赔偿之外,满足当事人的其他诉求,也不愿意低个头、认个错。

这种现状越发突显了这次安徽高院主动登报向蒙冤者道歉的意义——就是要坦然向社会宣告“我们错了,这19位公民是无辜的”。古人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现代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不可能100%杜绝冤案,而是在出现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济渠道。

一块豆腐干大小的法院道歉公告,体现了政治文明、司法文明的进步,不避讳“出丑”,更珍视修复之前错误的司法判决对公民造成的伤害。

这次安徽高院首倡的登报道歉,为类似的冤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对错案做公开赔礼道歉,不扭扭捏捏,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法院平反冤案、公开认错,不丢人;法院不这么做,才丢人。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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