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报道歉,还要勇于追责

法院登报道歉,还要勇于追责

【事件介绍】

 

安徽高院向亳州“兴邦公司诈骗案”19蒙冤者登报道歉

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高院还称,邱超等19人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记者看到,上述致歉公告位于当日出版的《亳州晚报》第16版,该版共三则公告,安徽高院的致歉公告居首。公告中还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落款时间为“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对记者说,据其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他认为,这是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的结果。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他们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他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只有积极认错,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邱超等人所涉的案件曾被冠以“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名号。亳州市检察院指控,吴尚澧(本案主犯,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等39名被告人先后采取“仙人掌种植”、“全员营销”、“欧莎丽代理”等11种模式非法集资,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以吴尚澧、石峰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此后,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范国强等19人的起诉。随后,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陆续收到国家赔偿款。

登报道歉应成为一种司法自觉

多年来,尽管经司法机关审理过的冤案、错案不少,蒙冤者也不少,在多方努力下还了部分蒙冤者清白,并向蒙冤者赔偿、道歉,但司法机关向蒙冤者登报道歉还未出现过。毫无疑问,过去部分司法机关的口头道歉与这次的登报道歉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容易一些,产生的作用比较有限;而登报道歉则显得较为严肃,产生的作用比较大。对蒙冤者来说,不仅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国家赔偿、道歉,更需要非常正式的公开道歉,因为这种道歉蕴涵多种信息,比如法院公开认错、赔礼,消除对蒙冤者不利影响,以真诚态度维护司法公信等。

因为登报道歉,暴露出法院之前对该案的审理不够谨慎,有损司法公平,甚至会给一些人留下一种印象:该法院或许制造了不少冤案。所以,过去很多法院宁愿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愿以看得见的方式道歉。事实上,法院公开道歉或者登报道歉,不仅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相反是给司法机关形象加分。因为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就会下决心改正,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法院就错案、冤案公开向蒙冤者道歉,应该成为一种司法自觉和惯例,甚至有必要成为一种制度。而且,法院怎么道歉,不能是自己说了算,而应听取代理律师或蒙冤者的意见,这样,蒙冤者才能接受道歉,道歉才有真正意义。当然,办了冤假错案,不能只是道歉了事,还应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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