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报道歉,还要勇于追责(3)

法院登报道歉,还要勇于追责(3)

【启示与思考】

法院公开道歉并不多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更是稀罕。近日,有媒体甚至为这次不低调的道歉贴上了“全国首例”的标签。

判错了,就该道个歉。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对于正在苦苦追寻司法权威的法院来说,尤其如此。过去有的法院对待错案的态度,是“死扛”着。相比“官不悔判”这一潜规则,勇于道歉的法院其实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法院道歉当然也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无论是冤案、假案还是错案,苦主们背负“罪犯”之名所产生的精神损害都是实实在在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应是平冤纠错程序中最最基本的善后。

在道歉之外,还有追责的问题。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权责一致为目标,致力于“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纠正了不少陈年冤假错案,也颇得好评。但在纠错的背后,本应如影随形的追责却屡屡失踪。希望在“全国首例”的法院公开登报道歉之后,能有更多依法追责的个案进入公众的视野,让这些“不寻常”都变得法治化和制度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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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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