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切实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是领导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都对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出要求:领导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是指一定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以致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方式是指一定主体依法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与形式。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外化表现。只有法治思维内化于心,才有法治方式外化于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要让法治成为日常工作方式和行为习惯,如和风细雨般潜移默化地内化于领导干部的社会管理和治理行为中。

现实中逆法治思维、非法治方式仍然大量存在。逆法治思维的主要表现:一是权力思维。一些领导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固守“官威”“权威”,公共权力意识淡薄,特权心理严重。二是关系思维。一些领导干部根据关系的亲疏来确定公权力服务的对象,导致社会形成找关系、求熟人、走后门,认人不认法的思维定势。三是法治工具化思维。把法律当作管理社会事务、管理人民的工具,并非治权、治官的工具。四是“维稳”思维。一边是非法治方式的“信访”,一边是非法治方式的“维稳”,在两种非法治方式的相互作用下,社会矛盾化解陷入“救助——息访——再访”的怪圈。逆法治思维下的非法治方式表现为:一是“官霸”作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搞个人说了算,“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二是在重大决策以“三拍”方式处理。即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造成一些“首长工程”、“面子工程”等。三是“选择性执法”与“运动性执法”,极大地消解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四是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引发了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五是司法审判中破坏公平正义的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必须健全和强化以下机制:一是以培育法律信仰为核心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开发标准化的法治教育课程,创新新媒体学法内容和方式。让“法律至上”、“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成为每个领导干部的人生信仰。二是健全权力规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落实领导干部履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界定权力行使的法定范围,防止权力的设租、寻租,以及乱作为、滥作为。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监督体系的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三是建立公众参与型的国家治理机制。通过首长接待日制度、听证制度、发言人制度、对话制度、特别信息公开制度、谈话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开述职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机制,用公众的民主权利抵制和防范公权力的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通过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四是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接受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法治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干部从政业绩的依据。五是要改革创新干部选拔制度和罢免机制。建立以群众选择为导向的民主选人用人科学机制,实现由“关门选拔”到“开门竞选”,由“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的转变,真正实现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作者系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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