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工作基础弱、底子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专门立法尚未出台。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直接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法律监督。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权,执法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做到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还是组织社会适应性帮扶,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但是,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太过简略,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两院两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较为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但其效力和约束力远不及法律,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特殊性不相匹配。社区矫正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亟需国家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工作力量不适应刑罚执行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员编制大多通过内部调剂、交流轮岗等方式进行补充,其数量、素质、身份等还不能适应工作快速发展和刑罚执行性质的要求。目前,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外,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责,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力和承担的任务极不对等,责任大、权力小。社区矫正的对象又是服刑罪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由于目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执法威慑力不强,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管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基础保障不健全。从经费保障情况看,尽管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进行了多方努力和探索,但尚未普遍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当前社区矫正经费基本来自地方财政,部分经费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往往将社区矫正经费与其他基层司法业务费“打包”拨付,未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多少和工作量大小等因素,保障标准偏低,数额也很少,用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经费十分有限,人均监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致使一些监管教育措施无法有效落实、无法较好保障,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从场所设施上看,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接收、组织宣告、实施电子监控、集中教育培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随着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多,社区矫正场所缺乏,全国还有1600多个县(区)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中心等场所,影响了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和矫正质量提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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