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提升保障能力。
加快立法进程。社区矫正已经覆盖全国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迅速,适应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的需要,应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执行机构、执行体制、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经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需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保障这项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健康发展。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在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与面临的形势、承担的任务相比,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编制人员不足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结合,充实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
明确执法人员身份。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其性质都是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监狱警察一样,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负责组织执行刑罚。这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也符合刑罚执行统一性、一体化的要求。相较而言,监狱执法的强制性要求较多、较高,应当多配一些警察;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性要求少一些、低一些,可以少配一些警察。相反,如果不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组织接收宣告、实施监督等刑罚执行活动就缺少严肃性,特别是对违反监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实施制止、带离、追查、收监等强制措施,直接威胁社区安全、社会稳定,刑罚执行的强制性、权威性受到影响,刑罚执行专业化、规范化没有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这项制度难以发挥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加强保障能力建设。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国家保障工作经费。应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可考虑参照监狱经费保障形式,建立由中央和省共同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在县级建立社区矫正场所,派驻一定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和社会工作者,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集中教育、就业培训、心理辅导、实施电子监控,并为有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帮助。
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和社区资源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好城乡社区、村(居)委会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广泛发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增强教育矫正效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使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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