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3)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3)

核心提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编报省和市财政拨付的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使用。

(十四)市科技局

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和重大出生缺陷疾病与控制技术研究,减少重大出生缺陷和遗传病的发生。

2、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科技系统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十五)市公安局

1、建立各级公安与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督促各级公安部门每季度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信息和育龄夫妇迁移信息。

2、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同时,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和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

3、加强户籍及身份证管理,严格户籍信息修改工作的审核程序,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户籍及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有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支持配合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5、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市民政局

1、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对新婚夫妇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教育;严格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有关法规,把好婚姻登记关;准确有效地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提供相关信息。利用《XXX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每月将婚姻变动登记信息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2、规范社会收养工作,建立收养登记通报制度,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规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每季度将收养登记信息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3、在完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救助、保障条件的家庭。指导和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按照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4、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七)市司法局

1、把人口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2、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计划生育案件的法律咨询、代理等等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

1、根据要求,会同市人口计生委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2、做好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工作,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及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4、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加强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市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评先评优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6、协助做好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集体企业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工作,负责资金安排下拨工作。

(十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开展公务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时,将人口计生知识作为国情、省情、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列入培训内容。

2、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考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积极支持。

3、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干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开展计划生育系统表彰活动,奖励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

4、在公务员招录、选拔任用及评先表彰工作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

5、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安排转移就业。

6、在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做好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

7、负责落实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城镇居民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资金个人养老金账户发放工作。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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