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风险治理既要“瞻前”更要“顾后”(2)

重大风险治理既要“瞻前”更要“顾后”(2)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从制度层面规避城市建设发展与公共安全保障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中笼统规定了城乡规划要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但缺乏相对应的法规或细则对条文规定予以落实。《安全生产法》《防灾减灾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安全生产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细则,导致实施起来的可操作性不强。很多地方在开展规划时往往要靠决策者的认知水平和个体经验,难免造成顾此失彼,漏洞频出。应尽快在法律制度层面将公共安全因素纳入城市总体布局规划,通过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流程,将牵涉部门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同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明晰对城市重大危险源项目进行安评、环评及日常监管的规范化程序,理顺各部门权力边界,形成权责分明的城市重大危险源统一管理机制。

构建多方整合、协同参与、规范有序的城市风险治理体系。城市风险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吸纳多方共同参与。在治理的主体方面,可考虑由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整合其他相关部门力量协同参与,对市域范围内的重大风险实施统一管理。同时,还要积极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政府主导下共同参与城市风险治理。在治理的技术层面,以城市重大风险信息系统建设为切入点,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多渠道、全方位梳理并掌握存量风险,建立城市风险数据库,各部门掌握的风险信息数据统一入库、统一管理。在治理的流程方面,完善风险定期识别、风险评估、脆弱性分析和风险缓解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动态跟踪、监控与反馈,建立动态风险清单制度,采取统一领导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风险管控模式,强化对城市风险的快速高效缓解和控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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