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成为“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如何成为“最后一道防线”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司法之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认可。在这个司法功能得到日益重视的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下简称“司法防线理念”),不胫而走,广为使用,被社会大众寄予厚望。

“司法防线理念”对当今中国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颠覆了过去那种实现公平正义主要靠“真命天子”和“青天大老爷”,或者主要靠领导人的传统观念,颠覆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搞群众运动”的“极左”做法;它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交给了司法和司法机关。这种愿望无疑是非常好的。为了切实有效地发挥司法在当今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中国国情和语境下对“司法防线理念”进一步辨析。

在我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是公众对司法应然功能的一种期待。在这种应然语境下,人们往往会误以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出现滥用和腐败并不可怕,只要司法权能够公正独立高效权威地发挥其功能,权力腐败、违法犯罪、冤假错案、定分止争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诸多问题,最后都可以通过司法迎刃而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司法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可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是司法得以成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前提条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为此,在司法的外部关系上,必须用制度和法律排除各种权力、关系、金钱、人情、舆论等对司法过程和司法案件的不当影响和干预,消除以往存在的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的不良现象。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要有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尤其要防范发生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各种行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为,凡是存在不当干预司法的地方,司法“最后一道防线”就会被突破,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

切实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为此,在司法的内部关系上,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滥用侦察权、逮捕权、审讯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法律监督权等司法权力的问题,着力解决产生“打官司难”、“打官司贵”、“吃了原告吃被告”、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案谋私、案件积压、久拖不决、执行难、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出入人罪等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的体制、机制和程序问题。“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就难以实现。也可以说,凡是司法本身发生溃烂的地方,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不攻自破。

明确区分法律问题与政策、福利、道德等非法律问题。如果说,立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分配正义将社会成员公平正义的某些诉求法律化,行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二道防线,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执行正义将法律化的社会公平正义付诸实施,那么,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主要职能则是通过矫正正义使偏离法律轨道的法定公平正义得到回归。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司法诉讼、司法活动等过程来实现的;而要成为法院“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的司法诉讼案件,必须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如果社会成员公平正义的诉求尚未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诉求,成为法律可以具体维护和保障的公平正义(常常体现为公民的权利),那么,司法对于这种“公平正义”往往是爱莫能助的。过去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上学就业、退休养老、工资福利、红头文件等诸多问题,往往不属于法律范畴(或者司法管辖范畴),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受理的。对于法院依法没有受理的那些非法律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尽管它们对于每个当事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但却难以通过法院来解决,因而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这些非法律问题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只针对法律问题,全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赖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因此,法律(司法)的归法律(司法),道德的归道德,政策的归政策,法律(司法)不可能包打公平正义的天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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