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全球治理体系转型中的国际制度(2)

中国与全球治理体系转型中的国际制度(2)

中国与全球治理体系转型中的国际制度

每个国家在世界中都面临着与国际制度打交道这个问题。好的国际制度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治理资产。中国与世界上规模最小的国家同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但是中国规模大,具有巨大的吸附能力。例如非洲所有国家加在一起的GDP为2万亿美元,如果去掉南非、埃及等地区大国,47个非洲国家只占全球GDP的0.5%,相当于中国浙江省的一半。[2]当然反过来,也可以说非洲的发展可谓潜力无限。体量规模大、自成一体的文明、悠久的国家治理经验、稳健的发展模式、拥有组织地区秩序的独特传统等等,这些都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内生资源和优势,也提醒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和地区治理进程中,必须牢牢把握独立自主的战略,以自己的方式能动性地为全球治理和地区治理贡献必要的国际制度。这一进程不是简单的“与国际接轨”或者“接受国际规则倒逼国内改革”这样的问题。为此,哪些国际制度需要坚持,哪些国际制度需要改革,改革的理念和方向是什么,哪些国际制度的改革需要放一放,哪些国际制度合理不合法,哪些国际制度合法不合理,哪些中国的治理规则能够转化为国际规则,等等。这都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需要综合思考的问题。

第一,中国是主权国际制度的维护者。主权是涉及国际秩序基础性、原则性的制度,因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主权国际制度不应该改,也不能改。近年来,不少地区轮番出现不安和动荡,它不是像有的干涉主义理论所宣称的,是主权原则过时了、当地的政府组织方式落后了,恰恰是主权原则和政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的缘故。联合国在此方面确实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拥有的一票,既不属于发达国家,也不属于发展中国家,而是属于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票。2011—2014年,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连续四次否决叙利亚问题提案,其动机不在于中国想从叙利亚得到什么,也不在于叙利亚是个发展中国家,而在于中国独立自主地站在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立场上进行投票。某个发达国家遵守联合国宪章办事,中国这一票就属于它,某个发展中国家如果违背联合国宪章,中国这一票并不必然属于它。

第二,引导国际社会在共同价值理念上形成一些新的国际规范。国际社会是由多种类型国家所组成的,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共同体。以一致改变多样,不符合文明发展的规律,以任何一家的价值观念要求甚至强求他人,奉行“道不同,互相讨伐”,违背和平发展、和平共处、和谐共生的精神。“道不同,不相为谋”的自视清高或者封闭孤立,也非当今时代各国立足于世界之道。各国道路不一样,但是都有合作的基本交集,这就需要有“道不同,互相为谋”的气度。围绕“共”与“互相”,循着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和谐、共生、共同但有区别、团结等共同性价值理念,才容易构建更为广泛和包容、也更加契合一个多极世界的规范性国际制度。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中国在推动规范性国际制度改革方面试图为全球治理规范提供新的选择可能的原因。

第三,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正在从简单的参与者向承担更多责任的管理者角色转变。中国除了积极参与既有国际组织的机构改革外,同时还单独或者同他国一起共同成立了一些新兴国际组织,扮演着管理者、运营者的角色。国际组织愈来愈成为全球治理的行政支持体系,大国可以借助它推动观念的扩散、规则的制定、信息的汇集等。如何学会与他国一起共同有效地管理更多的新老多边组织,可谓中国外交和公共行政的新课题。

第四,在变化较快的国际经贸和行业标准领域,随着中国从经贸科技大国向经贸科技强国的发展,要有战略意识推动中国标准的地区化和国际化。标准的推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背后更需要国家的战略支持。目前,中国标准的国际认可度与中国的贸易大国地位远远不相称。据统计,中国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数量不多,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7%。[3]在经贸领域,并不是简单的更高标准和更低标准的争论问题,而是如何找到适合大多数国家发展的标准才是好标准。在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更要重视致力于推动“与贸易有关的发展”规则,后者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适应的国家范围要更加广泛,且其是包容性而不是排他性的,共享属性比独占属性更强。中国近年提出的“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涉及许多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规则和便利化规则建设,以大大促进亚欧大陆政治经济社会的流动性。这些都是中国在地区治理规则建设上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

第五,关于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两类规则”的处理。将自身的利益和主张同更多国家结合起来,进而转化为大家共同的利益和主张,并借助国际制度巩固下来,是大国进行制度供给较为普遍的做法。正如前文所说,在“两类规则”关系上,中国现在面临的不是简单的、单向的“与国际接轨”或者“接受国际规则倒逼国内改革”这样的问题,而是需要将“两类规则”统筹起来对待。就“两类规则”而言,核心是处理好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既包括将国际上通用的规则经过转化变成国内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更要重视积极主动地将中国规则通过多边组织转化为国际规则的一部分;既包括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立改废释工作,更要重视在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中,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体系;既要在涉外事务处理中与通行的国际法律法规体系保持一定的衔接,更要牢牢坚持国内法治体系的独立性;既要重视参与一些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合法性的国际法院系统,更要重视积极探索建立亚洲地区性法院系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个完整的中国法系既包括国内法律法治体系,也应当包括在推进国际事务民主治理和国际秩序建设中所形成的更多具有中国式理解的国际法律法治体系,从而更为有效地通过新兴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将中国同世界共同的和平发展成果固定下来。

【本文写作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1年度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外交理论研究”(11&ZD074)的资助,特此致谢。】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1] 见2014年金砖国家首脑峰会通过的《福塔莱萨宣言》第18条,原文为“我们对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方案无法落实表示失望和严重关切,这对IMF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带来负面影响。”宣言全文见《人民日报》2014年7月17日,第2版。

[2] 刘鸿武,《构建中国的非洲学知识体系》,2015年9月18日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的演讲,全文见.

[3] 支树平:《提升中国标准,促进世界联通》,《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3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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