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原则
首先是权力法定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权力依法设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法治政府的题中要义。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得为之,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设权、用权。当下,有的地区争相列举权力,有的部门有意逃避责任,有的权力放虚不放实,有的权力明减暗增,权力清单所呈现的内容迥异、花样迭出,给权力清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权责统一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清单并不只是政府权力的简单罗列和堆积。“法定责任必须为”,权力清单必须与责任清单一同制定、一并推行,只有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政府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才能有效避免越权、滥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遏制“有利不放”、“无利推让”等不良势头的蔓延。
再次是权力公开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避免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政府权力清单制定出来之后,公开便是重要环节,只有让政府权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才能知道政府具有哪些权力、担负何种职责,社会公众才能明白政府哪些可以为,哪些不能为,这将对法治政府形成外部监督和倒逼。
最后是权利保障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因此,政府权力的存在,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设置应当有助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能一味地扩充自身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限权与削权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当下,我们所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壮士断腕”式的简政放权正是权利保障原则的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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