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维度(3)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维度(3)

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保障

要依法清权。清权是前提,应以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为标准,对政府权力进行系统梳理和认真清理,把具有法律法规明文授权的行政职权列入权力清单,对没有明文授权的行政权力坚决予以清除;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规定,政府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负担,因此,对只有政府规章依据或者规章增设公民负担的行政职权应予以清理。此外,根据法律位阶的不同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明确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权力应及时删去。

要规范制权。制权是核心,针对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主体不统一、内容较混乱、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规范制权”以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基本内容、实施程序等作出一般性规定,待条件成熟之后,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进行统一规范。

要公开晒权。晒权是关键,公开晒权要求将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程序、监督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政府网站、办公场所、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广而告之。通过公开晒权,认真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清单。

要严格查权。查权是保障。合法性审查是支撑权力清单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审查对象上,合法性审查应包括制定主体、权力内容等方面;审查程序上,可先由政府自行审查,然后交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对权力清单制度的监督审查作用,可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形出现;审查方式上,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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