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摘帽仍需艰难博弈

非市场经济地位摘帽仍需艰难博弈

“我们希望相关国家和地区尽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放弃使用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1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明确表示。

他说:“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反倾销‘替代国’的做法自2016年12月11日起都将失去多边法律依据,必须如期终止。条约义务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一条约的义务也不例外。”

专家指出,目前来看,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并非到了期限就能简单“自动获得”。条文本身的模糊陷阱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而欧美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程序也使问题更加复杂。

障碍 市场经济地位难“自动获得”

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可以不采纳产品的中国国内价格,因为在欧美等国眼里中国还不是市场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受到扭曲,不能采信。按第15条的规定,该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是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应该自动失效。

事实上,中国入世以来一直致力于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努力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全球八十多个国家已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和发达经济国家却一直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个别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甚至已经修订反倾销法,把原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期取消了。

欧美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来说,市场经济地位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欧美等进口国的政策问题。认为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需要诉诸WTO成员国国内法,符合成员国国内法标准,被成员国国内法认可,中国才能获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以后中国并不能依据第15条(d)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表示,WTO法没有具体规定市场经济地位或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只有GATT第6条脚注中有相关的一些内容。目前欧盟的规定中,中国和俄罗斯都是过渡经济国家,即附加条件的市场经济,要求中国必须有条件证明(五个标准)其市场经济地位,才能适用欧盟对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而在贸易救济案例实际中,“自2011年起,没有中国企业被欧盟给予过市场经济地位,这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而在2011年之前还曾对个别的中国企业给予过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律师Edwin Vermulst说。

虽然模糊的条文给其他国家留有余地,不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表示,按照条文解释逻辑,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期限到期,那么到时中国应该也与其他WTO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即“市场经济地位”。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第15条的解释使得中国实际上永久承担权利减损的义务,那么WTO赖以存在的非歧视原则和统一性要求将永久性地遭到损害。

而欧美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程序也使问题更加复杂。“现在距离大限还有一年时间,实际上已经非常紧迫,因为如果要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欧美就应该在明年年底之前完成国内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走完所有的程序。”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东辉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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