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2)

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2)

关键是要提高制度执行力

制度执行力不足是一个老问题,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也还面临许多新问题。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

资源约束的问题。新条例虽然删减了与法律重复的不少条款,但是对于这部分违法犯罪的问题,纪委还不能完全不管;同时,按照纪严于法的原则,又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这将显著增加执纪的数量。如何管得过来?如何提高惩戒的概率?这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或许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

执行层面纪法衔接的问题。按照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等原则,传统执行流程是执纪优先,发现涉嫌违法问题再移交。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和纪法分开的原则下,未来的流程或许会有调整。但是,不论流程怎么变化,如何保证该移交的都移交?如何保证移交后能够严格依法惩处?或者在司法机关自主立案查办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违法案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在法律惩处之后追加应有的纪律处分?程序保证是什么?有没有必要的救济措施或方式?这些在新条例的修订环节都未涉及。在现行的纪律和法律执行部门分设的情况下,这些问题还会继续存在。

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问题。能不能做到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一直是我们面临的老大难问题。这也是过往惩处震慑效应差的主要原因。十八大后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的变化,也主要是因为在各种各样的限制上取得了突破,做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不设限、零容忍”,在党纪和国法面前没有例外。新条例在执行环节,能否消除禁区、解决不能全覆盖的问题,应该是最大的挑战。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决定着新条例的执行力和生命力。必须着力改变执行环节主要依靠人的状况,而代之以主要依靠制度。为此,就要继续深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早日使我国的反腐败机构同时具备独立、权威、廉洁、专业等四大特征,不断提高党纪的执行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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