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七八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七八年》(4)

(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五十条 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

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婚姻自主。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第五十四条 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五十七条 公民必须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十八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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