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简政放权的四维转换(2)

政府简政放权的四维转换(2)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

二、价值目标的转换:把握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找准政府简政放权的内外共通连接点

公平正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公平通常是可见的、可衡量的,可以通过客观指标进行量化;而正义往往是不可见的、不可衡量的,是人们对于外界事物的内心感受和道德标准,是一种主观性的评价。公平正义是捍卫权利的天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双向促进、彼此耦合的关系。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的良心。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政府在推进简政放权过程中需要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政府权力运作模式的行为合法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治理又是理论见之于实践的工作,因此,必须解决好理论上的公平正义与实践中的公平正义相统一的问题。政府通过实施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捍卫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在推进简政放权过程中通过对权力“到位而不越位”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运行回应社会群体利益诉求、调整社会群体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群体利益矛盾等等,而这些方面正是政府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诺行为。

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没有公平正义,也没有人民群众的幸福美好生活。社会公平体系一般包含着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和规则公平。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力量,政府更应关注规则公平。如果规则不公平,制度不合理,规则和制度有利于设计者、制定者自身,那么这种规则和制度就是不合理的,就容易对其他受这种规则和制度影响的群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规则公平又贯穿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之中。如果在起点上规则不公平,就没有后来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如果仅仅是起点上规则公平,而过程中和结果中规则不公平,那么这种所谓的公平也只是虚假的公平,更奢谈正义。“简政放权,就是要求掌握分配权的机构和群体放弃丰厚红利的分配权,甚至放弃已到手的既得利益,让利于民。这就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即为人民服务的公平、正义理念。”[2](p26)所以,政府在简政放权中要紧紧把握住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根本方向。在目标和方向上,要建立起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基本内容的完整的公平保障体系,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促进人民实现平等发展的权利,以确保我们在理论上讲的社会公平正义,切实落实到国家治理与简政放权的实践中,使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实现与市场、社会在价值目标上的内外共通和连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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