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首要人权”观对人类可持续发展有极其重要意义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是中国人权观的基本观点。国外很多学者不认为发展权是一种人权,国内不少学者则对发展权的含义存在不同看法,有些学者对“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一观点还存在误解。所以说,搞清楚发展权的确切含义及其重大意义是一个重要的人权理论问题。

狭义的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广义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我国对发展权的理解和立场是狭义和广义的结合

发展权作为一种权利,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权利主体,即什么人享有权利; 二是权利内容,即法律主体的权利诉求; 三是义务主体,即什么人什么组织对这项诉求负有义务和责任。要搞清这个问题,应当对发展权做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其国际法依据是《发展权利宣言》序言第16自然段:“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该宣言其他自然段用的是“铭记”、“忆及”、“念及”、“认为”、“关注”等词及相关内容。而这最后一段用的是“确认”即宣言的结论,而且强调这项人权是“不可被剥夺的”。

狭义的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当年极力推动制定《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成果。当时发达国家强调任何国家的个人都有平等参与和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的提出和起草,是发展中国家的一项特殊要求。发展权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诉求,即发展中国家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

狭义发展权的理论根据有三点。第一,在国际上长期存在着不良的经济政治旧秩序,严重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第二,享有平等权和平等发展机会的权利是自有人类以来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和价值追求。第三,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也影响到发达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广义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其国际法依据是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序言第13自然段。该段指出:“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其内容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适用的。任何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一权利对百万富翁和无家可归者都是适用的。但是,实际受益者是社会的底层人民。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往往没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自由,也难以平等享有一国发展成果的权利。

我国对发展权的理解和立场是狭义和广义的结合。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以便充分实现这一权利。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代以来,曾连续十余年GDP保持在10%左右的增速,从而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 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与我们坚持实行“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和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援助的政策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今天,中国仍然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方针,将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为“决定性作用”,强调要 “政社分开”,坚持权力下放,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的援助力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发展权,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障国家的日益富强, 人民日益幸福的发展趋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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