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变与不变(2)

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变与不变(2)

三、气候变化领域的深层次国际博弈

气候变化领域存在着所谓的“吉登斯悖论”问题——人们都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但是在解决问题的路径与方式方面犹豫不决、甚至视而不见。但是,“吉登斯悖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一个现象: 世界各国政府围绕全球气候治理问题展开了国际博弈,最终导致了“合而不作、斗而不破”的现象。气候问题领域的“合而不作”就是世界各国围绕气候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却没有展开有效的共同治理的行动。一方面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也认可“不后悔”原则,认识到温室气体减排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实施了相应的国际机制,其中《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德班平台”等等的出台与生效就是国际共识的客观反映。但是,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没有能够有效地、自觉地履行承诺。究其原因,经济发展需求、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转型成本恐怕是至为关键的。但是,全球气候治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而停滞不前。历次气候谈判的失败并没有导致气候框架机制的彻底破裂,也没有挫伤缔约方参与谈判的积极性: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开始到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围绕历史责任、减排义务、补偿资金、技术转移、执行监督等话题,尽管参会各方互相攻击、纷争不休,但是依然尝试探讨合作的可能性,力图寻找共同治理的道路。

回首气候变化的谈判进程,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出台到《京都议定书》的危机,从巴厘岛会议的争吵到哥本哈根大会的斗争,从德班会议的抵制到华沙会议的抗议,无时无刻不反映出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之间围绕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产生的分化组合、互动博弈。气候变化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是否真实”的科学问题,更是一个“成本多少”的经济问题、一个“如何分配”的政治问题以及“责任在谁”的道德问题。世界各国围绕气候变化问题展开的斗争与互动,不过是掺杂着“公平、正义”等诉求下的经济成本问题:由于温室气体的减排在当下依然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而成本的分配与转移就成为争论的话题。从气候博弈中各方立场和利益分析,可以总结出背后隐藏着的几大矛盾。即: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责任不平等,国情不同导致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不平等,历史责任的不平等以及对公正的理解不同,以及国际互信的缺失导致相对收益的追求成为必然选择。如同其他国际政治领域一样,国际气候谈判进程是国家之间实力角逐、利益交换的竞技场,更是彰显国家软实力、争夺国际话语主导权的舞台。

 四、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出路

一个关键点是,气候问题的治理究竟出路何在?如何才能彻底消除气候问题上的几大困境(即发展模式的争论、减排责任与义务不平等以及国家之间的相对收益问题),如何才能消除国家之间的猜忌心理,引导国家之间的谈判走向真正的合作?建立和推动全面、均衡、有力、有约束力、适用于所有各方的国际机制是必然路径:其中发达国家率先实施有力度的温室气体减排,并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温室气体减排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在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提升自己的气候变化适应能力,这是国际气候谈判的理想图景。问题是,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的“搭便车”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和全球气候问题的合作。多年的国际谈判让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从国际气候谈判来看,围绕气候变化问题展开的博弈与合作显示了高度的“软性”特征,落脚于话语主导权的争夺。尝试运用所谓的“硬法”促进少数国家大力实行温室气体减排,还是运用“软法”去吸纳尽量多的国家,以使各国都能在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多少做一点贡献,这是各国政治精英、学者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权衡的问题。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思维方式已经过时了,从1992年开始,联合国气候大会马拉松式的谈判,一路逶迤颠簸,走到今天实属不易。但是,20多年的谈判实践证明了两点。第一,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所倡导的气候变化问题一揽子解决方案与模式是错误的,因为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与参与方的多样性,以及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路径可以采纳。第二,西方一直偏重于采取“硬法”方式实现气候问题的治理。他们普遍认为“软法”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会危害整个国际规范体系的稳定性,力主争取“软法”的硬化。然而一个重要的现象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软法”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国际事务的公共治理当中。这是因为,不论是依靠“软法”还是诉诸“硬法”,国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合作获取共同利益。尽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提供了更大的可靠性, 但是如果参与条约的成本过大,选择更灵活的承诺方式就成为了另外一种选择。气候问题领域自身的特性所在,加上温室气体减排所带来的成本问题,使得国际气候机制中软法的存在更具合理性与必然性。

巴黎气候大会就是从过去突出强调减排责任与义务发展到突出各国自主贡献,可以说为推动气候治理机制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总之,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中的“软法”特性不可避免。维持并完善目前灵活性和开放性较高的“软法”机制,使其逐渐做到“软硬兼施”,恐怕是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中的必经之路,也是国际政治现实中的最佳选择。

(作者:中山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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