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岂能“谢”罪?

以死岂能“谢”罪?

这样的新闻让人看得啼笑皆非。连续两起事故,主要当事人为逃避责任、逃避现实,竟然采用同样的方式——“跳”。一个跳井,一个跳楼。

也许当事人面对巨大的伤亡,想真的以死谢罪,一了百了,但在法律,在公平和正义面前,以死岂能“谢”罪?

关于这两起事故,最新的画像如下: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5人失联,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27日,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跳楼身亡。28日,深圳警方披露已依法对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及滑坡事故相关责任人共12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关于山东平邑县石膏矿坍塌事故:25日上午,位于山东平邑县保太镇的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石膏矿发生局部坍塌,29名作业者中11人获救,1人遇难,仍有17人被困井下。27日,玉荣商贸董事长马丛波在井下配合救援时,乘人不备跳入一号井下的佯井溺亡。29日下午,临沂市委决定并报经省委批准,平邑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被免职。

两起重大事故,两名主要当事人在事故刚刚发生不久采取“自我了断”的方式,毫无疑问,从侧面反映出近年来我国在重特大安全事故中,严厉的问责手段产生巨大威慑力、震慑力。两位当事人心里清楚,现在对重特大事件的处理已经远远不比以往,不仅处罚更严厉,而且问责范围更广,这样的事故他们不仅逃脱不了干系,更重要的是接下来的日子肯定不好过,与其如此,还不如早做了断。而且以这样的方式解决明显有以死谢罪之意,对那些因自己渎职、失职引发事故而去世的亡灵,至少心中也是一大慰藉。

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让关键人自杀抹去事故的真相,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的调查,不能因为关键人非正常死亡而受阻或打折扣。在以往事故处理中,这样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众所周知,这样的事故往往背后隐藏着一个利益链条,链条中某个环节一断,下游就不查了或者查不下去了,甚至有的下游环节为了自保,蓄意让上游环节断掉,从而让很多“事情”不了了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即便在价值多元,观念多变的转型期中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都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没有任何商量和动摇的余地。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这两起事故从目前处理情况看,已经凸显了中央的决心,绝不因关键人自杀而不追寻真相。

“海恩法则”认为,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一定有人为因素。这两起事故也一样,无论对深圳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还是山东平邑石膏矿董事长马丛波,“在江湖走,做了亏心事,总是要还的”。

还想说的就是执法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每次看到一些重特大事故,我最不愿看到不想听到的是某些管理部门的“马后炮”,事故已经发生了,然后立即跳出来说,某某某是违规的,已经下过几次违章通知书之类,结果没有执行。每当听到这样的话,看到电视上出现这样的画面,真想上去抽他几个大嘴巴子。明明知道违规,明明知道后面人命关天,作为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为啥就不能加一把火,加一把劲执法到位。现在出了事,再站出来说这样的话,除了想洗脱责任,没有别的。

深圳滑坡点曾被警告过,平邑石膏矿更是被封了偷采,那么长时间,被告知过后就没有下文了。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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