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改直面重点热点难点
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使群众得到更大实惠
公立医院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衡量公立医院改革进展如何,以及是否按要求完成了改革任务,必须要有清晰的目标和具体标志。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备的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具体包括政府办医责任全面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筹资水平相适应的科学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初步形成;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运行效率稳步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制度较为合理,符合公益性要求的医务人员积极性得以调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机制比较完善,彻底切断药品(耗材)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利益联系;与多元办医格局相适应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已经出台的一系列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内容比较全面,但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够,对地方推动改革要求不够明确。完善公立医院改革的顶层设计,要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便于地方操作实施,推动地方由“要我干”变为“我要干”,使改革政策可监管,可考核。建议对重要任务尽可能设定约束性、量化性的指标和明确推进的时间节点,发挥地方首创精神,督促地方推动改革。
健全筹资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巩固基本医保制度
加大财政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补贴,并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个人分担比例,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变化相一致的个人筹资增长机制;逐步缩小非正式就业人群与就业人群的医保筹资差距,发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二次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公平。
推进医保制度整合和支付方式改革,形成系统合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积极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协调发展,加强“三医”联动,实现医改目标。
统筹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体系和医药流通领域的改革,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参保(合)人员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参保人员的转移接续,实现医保制度的互联互通,提升流动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加强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药物政策建设
应当发挥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的重要作用,提高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完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替换机制,确保基本药物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对于现行各省增补药品和频数较高的品种,建议进行全面系统的循证评价,为下一步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替换提供科学证据。
在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中使用统一的药品质量和限价标准,减少交易成本。积极探索第三方招标采购的做法,将行业协会或者医保机构引入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环节,增强第三方的价格谈判能力,提高招采效率。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管,对公立医院采购基本药物的名称、厂家、价格予以公示,在患者的消费明细表中标明基本药物,提高患者知情权。
继续完善并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为有序就医的形成提供制度基础。在现有人力资源不足和签约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加强区域协同,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以医保支付为杠杆,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的稳定服务关系,引导居民良好就医习惯的形成,提高服务的连续性、协同性,改善服务质量。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医务人员的专业价值,采用合理的测算标准和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打破现有的“定编、定岗、定人”制度,科学设定人员编制数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落实基层单位用人自主权,由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自主聘用所需人员,真正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基层竞争性用人新机制,建立基层人才流动机制。
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将一定比例的机构业务收入用于绩效分配,建立收入增长机制,调动积极性。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质量和健康结局改善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办法,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理念。
继续优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服务均等化
强化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合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要的人力、设备等成本,适当提供机构所需的建设、工作和监管经费。
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充分考虑服务成本及基层服务提供能力,合理设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与之匹配的资金投入机制。
以健康改善结果为目标,注重服务质量的考核,科学设立绩效考核办法,将资金补助和考核结果相挂钩,奖优罚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以“防治结合”理念指导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健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基层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提供整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提高居民知晓度,改善居民感受。
建立健全发展健康服务业和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社会办医优惠政策,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其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和牙科、整形、儿科、产科、康复、精神卫生等专科领域发展。落实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在等级评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定点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的政策。建立适度投资回报机制,加快完善卫生投融资平台,支持社会办医发展。
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动转诊合作。合理布局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护理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健康护理业,大力发展以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服务业。鼓励建设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康复护理机构。
对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并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降低准入门槛,积极鼓励国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加入健康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允许个人使用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建设商业健康保险统一结算平台。
继续推进重点支撑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健全保障医药卫生事业有效规范运转的监管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监管规则、监管执行、监管内容以及“监督”监管机构等基本问题的制度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量,广泛开展医政执法活动,适时建立医疗技术监测、评估和控制体制,建立快速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医政投诉、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监管制度。
增加卫生人力资源总量,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卫生人力资源建设。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进一步明晰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和发展前景。尽快建立与基层卫生人员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吸引适宜卫生人才流向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缩小地区、城乡之间卫生人力资源差距。加强对急需紧缺专业卫生人力的开发,大力培养卫生应急、精神卫生、食品安全等急需专业人才。实施高层次卫生人力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在国际医学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医学科学家,加强薄弱学科的建设和关键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
完善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分级分类的职称评定管理体系和反映人才能力、素质的客观评价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增强卫生行业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提升一般诊疗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反映卫生技术人员劳务价值的标准,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落实。
优化国家医学科研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全链条的医学科研体系。优化集成医学领域的科技资源,打造布局合理并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医学交叉科学研究中心、临床协同研究网络等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完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等全过程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医学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现我国医学研究资源的大尺度整合集成,推动医学科技快速发展。
加大医学科技投入,完善我国医药卫生科技经费保障机制。重视医学科研人才培养,构建积极正向的科研文化氛围,充分尊重、发挥科研人员的研究潜能,建设良性竞争、目标凝聚的团队文化,为医学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领军人才与人才梯队的建设力度,为医药科技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健全医学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建立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助推医药科技进步。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医药卫生科技的系统协同发展。发展前沿技术,引领医学发展,促使我国从医药科技大国向医药科技强国转变。
加强卫生信息利用与决策支持。以服务居民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强调居民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受益方,研究、挖掘尽可能便捷、丰富的功能,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中心,使卫生信息化建设真正服务于民。
继续加强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发挥网底基础支撑作用。公共卫生领域应建立以个体全生命周期为单位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加强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区域卫生协同、医联体等业务提供基础,加强临床信息的共享和信息分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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