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施救免责,法律如何改造人心?

紧急施救免责,法律如何改造人心?

为了解决突发疾病现场第一目击者“不敢救、不会救”的社会难题,深圳拟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并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培训救护员的比例。目前,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下称《急救条例》)正在当地法制办官网公开对外征求意见。(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无偿紧急救护将可免责”,这一概括式、兜底性的法律表述,被媒体生动地称为是深圳版 “好人法”。通过事前豁免司法责任,鼓励陌生人在危急情境下,对受伤者采取紧急救助——这套逻辑之中,法律对社会道德生活的调适功能,又一次得到了确认与重申!那么,当清晰厘定权责关系、彻底排解后顾之忧之后,我们会否变得更有勇气,在关键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确知的是,所谓“好人”,从来都需要被发现、被鼓励,立法指向的调整,显然至关重要。

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救人者并不拥有预设的“豁免权”。其出现失误后是否要担责,一则取决于被救者及其家属是否兴诉索赔,再者则取决于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情境、具体证据作出的判决。在这一模式下,救人者极可能被卷入无休无止的官司风波,甚至于最终还会损失掉一大笔民事赔偿。鉴于此,许多人为了避免“麻烦”,久而久之也就习惯于视而不见、见死不救了。一直以来,“救人者”天然的道德优势,远未转化为必要的法律保护,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立法层面,对“好人”的事先保护不力,不仅助涨了撒泼耍赖以及无端滥诉之风,也使得明哲保身的犬儒哲学成为一种流行的道德风气……为此求解,深圳版的“好人法”,自一开始就被寄予了厚望。其中,“无偿紧急救护免责”的规定,跳开了具体场景、具体人或事的限制,以“无一例外”的普遍适用性,宣示了一种具备绝对效力的“免责权”。倘若该规定能最终施行,势必会极大唤起人心善意,激发民众扶危济困的热情。

包括鼓励“紧急施救”在内,法律对公民行为和道德生活的指引,实则一个稳步的、递进的过程。规定“紧急救护免责”只是前提性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尝试规定“见死不救者将追责”——这两个方向的立法努力,本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然而,不得不说的是,就“法律改造人心”而言,深圳版的“好人法”未免有些力有不逮:其终究只是市卫计委所拟定的《急救条例》而已,具有鲜明的业务专属性,且法律位阶太低,司法实践中注定会遭遇尴尬。

地方充分运用自身的立法权限,先行先试试水“好人法”固然值得肯定。可是需要明确,“救人者免责”的之类的规定,因其限制了被救一方的索赔权、诉讼权,显然已经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重置”。兹事体大,定然离不开上位法的支持,也少不了上级机关的配合。而事实上,为了更好地激励好人为善,也的确需要整个立法体系协调联动起来了!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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