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与单位利益如何两全?(2)

生育权与单位利益如何两全?(2)

顾及单位利益就非得规定生育时间?

全面二孩令人激动,但是想生二孩的单位职工,一般年龄偏大,而这个年龄段又是单位的顶梁柱,所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硬性规定生育时间表,让职工“排队生育”。可是单位领导有没有想过,人的生育年龄不容等待,一旦错过生育年龄,就真的生不动了。

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那么,单位这样的硬性规定就涉嫌违法。

况且,女职工的具体怀孕时间,有时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夫妇双方有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适应单位的“规定时间”,但是无法保证每一次都能成功。再说,考虑到身体状况、抚养条件、夫妇双方父母意愿等等,啥时候怀孕,就成为一项需要综合考虑的私人事件,别人没权利指手画脚。

当然,女职工扎堆怀孕生子,会造成集体休产假,给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这个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就一个具体单位而言,几个女职工集体休产假会给工作带来影响,但是如果这个调配工作由本系统的县(区)甚至市级统一来做,让其他没有女职工怀孕的单位的职工来临时补充一下,也就能够减小甚至避免单位因女工怀孕而造成的不利影响。毕竟,扎堆怀孕的单位并不多。

尊重女职工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条文,也是企业单位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用人法则。职工的生育权利与单位利益,并非一项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实际上是一次关爱女职工、让她们对单位产生归属感的好机会。如果充分尊重她们的生育权并予以关心照顾,那么,等她们生育事项完成之后,肯定会怀着一种更加积极的心态上班工作。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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