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与单位利益如何两全?(3)

生育权与单位利益如何两全?(3)

怀孕要提前申请 谁为生育权“埋单”?

怀孕要提前申请,这真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怀孕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若提前申请怀孕而没有怀孕,之后又怀孕了,怎么办?

再说,怀孕是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身自由权,岂能由他人左右?而今,怀孕要提前申请,限制女员工怀孕,涉嫌违法。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女员工怀孕要向企业报批的义务,企业自然无权安排员工的怀孕时间,干涉他人的自由,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当然,对企业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一律喊“严打”,而应该追本穷源,对症下药。因为企业能力也有大小,一个女员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大型企业来说,女员集体工同时休产假,也许可以调剂、承受;但对小型企业如民营企业而言,恐怕就难以承受了,很可能导致企业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因而,我们在强调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国情。

有业内人士预估,到2018年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在此背景下,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仅靠企业守法还不够,还必须完善政府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设计,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按月交纳;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偿等,真正合理分配保护责任,把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才是长远之策。但无论如何,在其完善之前,企业不应该搞“怀孕要提前申请”。

排队怀孕的荒诞为何还在上演

怀孕竟然还要排队,即便是在大包干的计划时代,从生到死的包揽中,恐怕也没有怀孕排队的统一安排,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居然还有如此安排,可谓奇葩。从个体来说,确实有怀孕做计划一说,但这也只是局限于身体调适方面,而这个以单位之名下发的“二孩生育时间表”,显然是对个人怀孕计划的悍然干涉,从生理科学上讲,即便是做出了生育计划,谁又能保证这怀孕一定可以依计行事呢?谁能保证不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呢?

一个让人唏嘘的事实是,根据媒体的梳理,如此奇葩的规定竟然由来已久,在医院、教师、导游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按计划”生育仍是一项潜规则。如今在“二孩政策”的冲击下,单位的经营、工作压力更加紧张,如此“潜规则”大有大行其道之势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性别歧视。

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不仅要求生育要有计划, 连怀孕都必须做到万无一失,显然是对生育权利的破坏。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安排,根据企业的说法——女性占了半边天,如此安排也是无奈之举。换句话说,所谓的加强生育管理,只是为了工作需要。作为一家生产经营机构,注重经济效益和成本控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以牺牲职工的生育权为代价,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并因此失去了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一个缺乏人性关怀,缺乏人情味的企业,又如何谈更好的发展呢?从根本上说,排队怀孕,是用人工具化逻辑下的怪胎,没有把每个职工当成一个个生动而具体的人,而是流水线上的劳动工具。

潜规则的长期存在,以及荒诞的屡屡上演,说明在利益的驱动下,“排队怀孕”已然成为一些企事业单位规避成本的“路径依赖”,而希冀所有的用人单位富有人性关怀、充满人情味,依然不现实。相反,在不对等的利益博弈之下,还可能发生加剧性别歧视的情况,比如对女性就业的持续偏见。如何让“排队怀孕”的荒诞不再出现,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恐怕关键还在于相关法律权威的重塑以及职工话语权的重建。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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