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司法改革整体目标的实现(3)

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司法改革整体目标的实现(3)

三、法院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毫无疑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能由司法机关单枪匹马地推动,法院的引领作用也存在限度,其建构和完善最终必须通过顶层设计和立法实现。目前,中央已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完善的宏观发展战略: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由于短期内自上而下地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和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难以实现,因此,在国家发展战略引导下,鼓励地方和各相关部门实践创新、差异化发展仍是现实需要,而法院则需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向新阶段。其中当务之急包括:

1.积极提出相关立法提案和建议,促进国家建立、改革和整合各种非诉讼和专门性解纷程序。在特定类型的纠纷处理中建立法定前置性非诉讼程序,整体性替代普通诉讼程序和一般司法管辖,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法院仅保留上诉、复审等终局性司法审查和救济权。

2.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促进通过地方立法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将各地已经建立的一站式或专门性解纷机制,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立为诉讼前置程序,引导纠纷在法院外得到解决。法院通过保证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司法保障和救济途径。

3.支持各种非诉讼解纷组织的发展。通过审核、培训等方式将其纳入特邀调解、委托调解及司法确认范围,加强监督、司法审查和救济,以保证其合法有序地提供社会服务。

4.建成诉讼与非诉讼机制衔接平台。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法院各类调解,与诉讼服务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引导其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5.突破瓶颈,在现行制度和法律的空间进行创新。探索以“先行调解”为载体的调解前置:(1)对物业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设立法定前置调解制度,指定专门的调解机构及程序,调解不成方可进入诉讼,一审终审。以确立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义务,克服调解启动的障碍,同时保障其诉权。(2)将家事程序(包括离婚、三费、继承、抚养权等案件)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前置性调解程序,引进具有专门资质的社会人士担任家事调解员先行调解,最终实现家事审判非讼化。(3)将小额程序改造为强制调解,除法官外,可由法院辅助人员或社会人士(调解员、仲裁员、律师)进行调解+裁决的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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