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公开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2)

以信息公开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2)

再次,要创新危险废物信息公开的法治路径,加强对危险废物信息公开的法律供给。针对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危险废物管理对象隐藏信息(瞒报)的道德风险和隐藏行动(非法倾倒)的道德风险,必须通过有效激励来避免。对于管理对象利用隐藏信息使得危险废物管理部门面临道德风险问题,激励机制应是“如何使管理对象讲真话”,使得“说假话”的成本远远大于“说真话”的成本。由于危险废物“说假话”成功了,“非法倾倒”就不难了,因此“说假话”在获取危险废物非法收益上占有很大的权重。

2015年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危险废物瞒报及公开信息乱序作假的处罚幅度的设置,对“说假话”所占的权重考虑不足,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负面激励,这两部法律在这一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对于管理对象利用隐藏行动使得危险废物管理部门面临道德风险问题,激励机制应是“如何使管理对象不违法倾倒”,使得“非法倾倒”的成本远远大于“合法处置”的成本。分别于2013年、2015年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法律应用层面对“违法倾倒”形成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组合拳。由于实践中不明非法倾倒仍存在一定的概率,以及危险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巨额诉讼成本(土壤修复检测费用动辄几十万元人民币)让民间环保组织望而却步,因此,两部司法解释仍不足以对“非法倾倒”形成有效负面激励。当下创新司法机制很重要,可考虑探索建立专业性的环境犯罪侦查机构,并积极构建检察机关深度介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机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