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依法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导致在整体社会治理方面各级政府和社会支付了较高的治理成本。面对这样的问题,从基层直接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角度看,不能把原因简单归为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应该从社会不诚信的根源和建设预防与惩戒不诚信行为两方面探寻原因。从社会监管机制方面能够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而不是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解决社会不诚信问题,需要建设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约束惩戒社会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环境的形成。

完善信用数据征汇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处于摸索阶段,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只有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形成数据信息共享的共识,有些部门认为自己部门的数据需要保密,不能把自己部门的数据汇总到社会诚信体系数据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就很难把数据汇总齐全。解决数据汇聚问题,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现在各地政府都在摸索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途径,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取得很多很好的经验,国家顶层设计机构应该对各地政府已取得的经验进行调研和总结,在掌握较全面事实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信用建设成果,出台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相关法律,解决诚信体系建设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建立法定统一的征信标准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公共管理数据信息丰富,信用信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在征信过程中,哪些信用信息应该列入征信的范围,并确保征信过程中信用信息的准确、公平、公正,这是建立诚信体系的基础。但现在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征信标准,各地制定的征信标准五花八门,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征信过程中责任不清,没有相关的征信救济机制。在地方,具体负责制订诚信体系建设的部门心中没底,顾虑征信过程中给企业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引起诉讼,责任主体不明确,这些因素直接妨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

所以,应尽快出台信用建设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严谨的征信标准,明确标准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强制纳入征信体系,搭建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把目前比较重要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强制纳入统一的征信平台;对个人信用信息、社会机构信用信息等进行整合,不能互相孤立;银行系统要把所有的账户信息进行整合,借鉴国外的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银行账号,一个法人也只能有一个账号的金融体制,把信用信息与账号信息捆绑,减少现金流通,鼓励刷卡消费等。相关部门要实时更新相关的信用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把信用信息纳入系统,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申诉体系,错误录入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纠正,征信标准范围外的信用信息作为诚信参考信息,这样征信平台的功能才足够强大,才能有利于征汇诚信数据,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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