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欠薪问题须有治本之策

解决欠薪问题须有治本之策

欠薪问题的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的执政能力。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不断进行部署和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也还有一些地方欠薪问题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近年来清理欠薪工作的实践看,党和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现实中欠薪问题依然屡禁不止,往往事后解决的多、事前预防的少,年底集中解决的多,平时发现解决的少,没有从根本上、源头上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一些行业、企业的经营可能出现困境而引发新的欠薪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个别地方还有所反弹。对于欠薪问题,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经济问题、局部问题和浅层次问题,应当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解决欠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党的根本宗旨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解决欠薪问题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并阐述了共享发展的新理念,这不仅是“十三五”时期而且是今后我国发展都要遵循的新理念。共享发展理念要求发展决不是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是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广大劳动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理应成为经济发展成果的受益者,理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人为本、共享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解决欠薪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欠薪是涉及劳动者自身乃至其家庭生存利益的重大问题,工作稍有不慎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解决欠薪问题,保证劳动者能够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和保障。对于保护和调动广大劳动者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和维护劳动者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宪法法律的角度看,获得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义务中规定了公民有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基本权利。由此不难看出,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劳动者立命之本,国家也负有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福利待遇的责任。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水平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法律的层面确认了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等相关权利义务。

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角度看,当前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是带动我国内需的重要“引擎”。而解决欠薪问题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统计资料看,目前欠薪问题在进城务工农民工中的情况尤为严重。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城镇化过程也是一个由城市产生吸引力来吸纳农民工主动进城和安心留城的过程。因此需要创造一个尊重劳动、劳有应得和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如果欠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严重打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积极性和安居城市的持久性,无疑会而阻碍我国新型城镇化推进。

在实践中,应注重从这以下几个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从立法层面解决。获得劳动报酬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欠薪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根本出路,应当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以解决。从长远考虑,应当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完善解决欠薪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现实考虑,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的方式,制定防止企业欠薪、工资支付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宁德市开展的“无欠薪项目部”的经验看,工资和工程款分列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企业和项目实施一开始就将劳动者工资单独列账管理,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保证劳动者工资的按时发放,这种方式不能仅限于创建获得的形式,而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范和保护。

从行政层面解决。鉴于立法具有长期性和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的情况,当前解决欠薪问题还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欠薪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各级政府和人社、公安、工商、财税等相关部门要把解决欠薪问题主动纳入日常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主动作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加强配合和协作,健全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建立专项执法责任制,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地方、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从制度层面解决。及时总结工作实践中创造的鲜活经验,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和机制层面进行规范。同时,要积极建立完善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针对建筑等欠薪问题比较普遍的行业,研究建立特殊的薪资支付制度,并推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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