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企业不能“瘸腿”(2)

社会责任:企业不能“瘸腿”(2)

2.缺监管自律埋“祸根”

【进展】

201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依据和参照。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模式并非对立,恰恰相反,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责任是提供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和服务,这是商业模式的魂,也是社会责任的根”。

张春晓提出,企业要努力培育道德精神,树立道德理念,建立道德性制度,营造良好的企业道德环境,让社会责任真正成为企业家道德精神和自觉意识的一部分,并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

张春晓进一步表示,当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惩罚机制、行业自律以及良好的社会氛围。

易开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具有多源性,从企业视角看还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问题,从社会角度看,诚信文化、责任文化等缺失都产生影响。

黎友焕认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还无法完全解决和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消费者也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和强有力的自发监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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