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温情管理”铸造更美社会(3)

民警“温情管理”铸造更美社会(3)

长期滞留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途径探索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救助工作。自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以来,过去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发展道路。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一些外地籍痴呆傻残对象以及患精神病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如,英山近年来此类对象年均有8-10人,现已累计达38人。他们的救助安置问题成为基层救助管理部门的沉重负担,也对基层民政部门安全管理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这些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站的主要原因有:

(1)受助对象身份难以核实。

准确核实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解决受助人员滞留的首要任务和前提条件。虽然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受助者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真实的求助原因、救助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天。但实际上,这类求助人员大部分由于身体和智力原因,要么无法说话,要么一问三不知,或者口音含混不清,根本无法与救助工作人员正常交流,很难从其口中问出并核实其家庭住址。并且,这些对象身上一般也没有能够查明身份住址的证件或其他显著特征,无从查找。还有少数对象要么只记得自己的村、垸等小地名,或者是省、市等大地名,查找核实极为困难。

(2)部分受助对象因家庭原因不愿回家。

近年来,因父母离异、家庭变故、个性顽劣等离家出走的流浪未成年人逐步呈上升趋势。这些对象由于种种原因流浪乞讨以后,一旦进入救助站,由于怕丢面子、对回家心怀恐惧等原因,他们不愿回家,往往故意拒绝说出姓名、住址,或者编造假姓名、地址、经历等,使救助工作人员无从查找,或者白白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从而得以继续滞留在救助站。

(3)一些家庭拒绝接收,导致流浪人员有家难回。

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人、痴呆傻残人员,由于回归家庭后,将会对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这些家庭拒绝接收,只能继续滞留在救助站。还有一些家庭法律意识淡薄,或由于贫困无力治疗,而放弃了监护责任,将那些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残疾人等推向了社会,任其自生自灭,最终滞留在救助站。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这些滞留救助站人员,应当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很难有效落实。其主要原因是,县级政府的安置途径、财力都很有限,很难拿出切实可行、能够长期有效安置的方法,只能由民政部门自行想办法解决。目前,英山县在实际工作中,对那些无法查清姓名、住址的滞站人员,一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排到福利院居住或者在县精神病医院长期治疗。但是,这些安置方法都存在现实困难,不可持续。一是因为随着救助范围、救助方式的不断拓展,那些无法查明身份住址而长期滞留救助站的人员越来越多,以福利院现有条件,不仅难以做到有效管理、照料,严重影响了福利院其他院民的正常生活,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是长期安置在精神病医院治疗,费用高昂,救助站难以承担。如,英山县救助站现有17名滞留人员长期在县精神病医院滞留,每年治疗费达 30多万元。

为了真正解决长期滞留救助站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有效安置、长期安置,最大限度地做好受助人员的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工作,更好地保障其权益,同时也从源头上解决基层“安置难”的问题,我们建议,由省级统筹规划,在市级救助管理站建设一所,集人员安置、康复训练、行为矫治、技能培训于一体的省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基地,配齐护理、医疗、精神卫生等各类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队伍,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使之具有较为完善的安置、管理服务能力,作为全市统一的安置机构,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救助机构长期滞留人员“安置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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