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2)

亟须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2)

建立退税机制,加快税收征管从“代扣代缴”向“自行申报”模式转型。与以家庭收入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对应的,是基于收入申报的“综合征收”管理模式。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开始推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20年过去了,改革进展并不顺利。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仍以“分类计征”为主导。究其原因,一是当前纳税人申报收入的积极性非常低,漏报、瞒报收入现象十分严重;二是对漏报、不据实申报收入的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加快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的转型,关键是要遵照“严扣宽征”的原则建立“退税机制”:首先,税法要明确所有人都是纳税义务人,所有纳税人都有据实申报收入的义务;其次,建立预扣税款制度,根据对纳税人收入的评估,预扣其应缴税款;再次,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实际收入,退还税收机关多扣的税款;最后,保证预扣税款高于实际应纳税额,使纳税人可以从主动申报中得到实际的物质利益。这样,就可以把纳税人主动申报收入的积极性极大地调动起来。在此基础上,如果税务机关主动完善税收服务、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收执法,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的步伐必将明显加快。

加强信息交换与分享、提高征管效率。全面掌握个人收入状况,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鉴于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有必要切实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银行、证券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此已做出相关规定。但要把上述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要把上述信息的价值充分发掘出来,税务机关也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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