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2)

美国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2)

法律完备,有规可循

美国联邦政府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从最初的仅限于保护国有土地上的独立战争纪念物、南北战争的战场遗迹等政府所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到私人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都逐步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美国在1906年公布了《联邦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盗用、挖掘、破坏或销毁政府拥有或掌管的任何历史或史前的遗址、古迹或古物。该法律尽管也有缺憾,但对以后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16年发布《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局,旨在“改善和规范作为国家公园、国家纪念地、国家保护区的联邦土地的利用方法和手段”。它为美国重要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和重要作用。

1935年,美国联邦公布了《历史遗址与古迹法》,规定保护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建等文化遗产是一项基本国策,这些遗产包括那些属个人私有的文化遗产。这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为完整。

1949年颁布《国家历史保护依托基金法》,据此建立国家历史遗产保护基金会,由基金会整合政府和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力量和资金来源,拟定重要的保护项目,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保证有效利用国家和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

1966年发布的《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则标志着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新纪元。该法吸纳了上述法律成果,提出国家负责认定并保护国土上的所有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址的登录制度,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制度。这些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遗址及相关构造物等,它们或与美国历史上曾做出重大贡献的事件有关,或与某些重要人物的生平有关,或体现一种类型、一个时代或一种施工方法的独特品质和艺术价值,或曾产生或很可能产生史前的或历史时期的重要信息。这些遗产入选的标准是根据其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性,并具有表现地点、设计、背景环境、材料、工艺、感染力和关联性等七个品质特性的完整性,时间超过50年。与此同时,提出建立国家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在内政部设立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管理和咨询历史文化遗产相关事务的部门。在各州设立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负责所在州的遗产保护法令的制定及管理事务。

各州依据《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制定的遗产保护法律往往提出更高的保护标准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如马里兰州制定的《精明增长和邻里保护法案》,以控制城市蔓延式发展,致力于保护历史性社区、农场和开敞空间;宾夕法尼亚州制定了《历史街区保护法》,督促地方政府划定历史街区并加以妥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的指导下,与历史遗产相关的城市规划、住房、税收、交通、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文。而其中包含有国家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的经济激励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内容。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这一关键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美国政府的资金投入是十分有限的,保护资金主要来自民间,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私人捐助,以及遗产所有者的投入。国家主要通过遗产登录制以确定文化遗产的资格,并采取税收优惠、保护项目资助等方式,来激励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政策体现在联邦、州、地方的历史遗产保护、城市规划、税收等法律法规中,内容包括财产税减免、地役权转让、开发权转移、税收抵扣等优惠条款。这就使得人们既从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了应有的尊重,也获得了应有的经济实惠和利益,激励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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