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耳廓狐交易链应买卖同罪

斩断耳廓狐交易链应买卖同罪

最近一部迪士尼电影《疯狂动物城》吸睛无数,片中的两只狐狸也给人印象深刻,近日,北京某媒体曝出有市民想给女儿买一只耳廓狐作宠物,并且发现网上有明码售卖行为,该媒体称“耳廓狐并非我国物种,在2015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禁止私自买卖。”

应该说,伴随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意识的转变,对于宠物的需求也更加多元化。从这个方面来说,购买耳廓狐不过是冰山一角,类似于购买黄金蟒、貂、蝾螈等野生动物的现象并不少见。野生动物被当成宠物交易,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了伤害,而且还容易衍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

从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不管是交易野生动物,还是饲养野生动物,都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囿于当前监管力度过弱,执法存在盲区,野生动物交易饲养行为,往往都很难受到严厉惩罚。当然,在现行刑法中,对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即使只是一般情节,没有情节严重等情况,最高也可以判5年。不过,法律规定只是针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没有对购买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惩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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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当前的立法模式中,对于购买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缺乏严谨性和具体性的标准。立法真空地带的存在,使得购买饲养者对法律缺乏敬畏,而非法收购者由于对刑罚具有“免疫力”,无疑增加了野生动物被交易的可能性。没有买方,就没有交易的可能性,正是在于市场需求依然存在,使得野生动物成为交易的重要客体。事实上,买方在野生动物交易中的危害性并不小,甚至正是他们的存在,才使得野生动物收购者为了巨大的超额利润甘愿铤而走险,乃至以身试法。

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其始端和终端都应该是同罪的。比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只要参与了相关犯罪的一个环节,社会危害性就已经体现。那么,对于购买者来说,其参与作用难道不令人深恶痛绝吗?从这个方面而言,在立法模式中,对购买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精准的惩戒和打击,必然可以确保惩戒链条得到有效衔接,从而让犯罪行为处于无缝隙监管中。同时,除了实现买卖同罪之外,还应该强化预防与查处,克服多头监管、权限不清的弊端,确保监管能够落到实处。

实际上,耳廓狐等野生动物被私下交易,暴露出了当前立法模式中的短板,亟需做出针对性完善和补强。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则应该恪守法律规定,将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当成重中之重,这对于根除野生动物交易现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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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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