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个全面”的重大理论贡献(2)

论“四个全面”的重大理论贡献(2)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科学分析和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科学分析和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第一,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他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26)

第二,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27)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他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28)他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从这个意义上,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对于我们的各级组织和干部来说,也是这样。

第三,提出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29)习近平高度评价了我国宪法,并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深刻总结了我国宪法实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深刻的历史警示,强调要捍卫宪法尊严、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30)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

第四,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31)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体现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中,亦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个建设”,具体来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综合性、整体性、全局性、基础性,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同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性、理论性、现实性、前瞻性,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满自信。

第五,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33)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努力做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

第六,提出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所以,“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34)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李琨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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