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这些问题
构建边界清晰、多元互动的协商机制。首先,进一步厘清基层多元治理主体关系边界。可考虑通过“微权力”清单的方式,界定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边界,在此基础上构建互动对话机制。其次,建构“乡(街)政”与“村(社)治”的协商机制。再次,注重多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可以考虑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个体的身份加入到社会协商对话会之中,以名誉成员的身份参与基层协商(不具有表决权),从而把基层协商民主形成的共识及时反映到人大协商、政协协商和其他协商系统中去,从而增强基层协商民主的系统性和辐射性,发挥基层协商民主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此外,需进一步丰富基层协商形式,可探索“互联网+基层协商”,搭建多元主体协商对话新平台,提高协商时效、扩大协商覆盖面。
增强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制规约。从更为根本的角度来说,基层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动力应该来自法律的规定和社会自身动力的生长,因此,关于基层协商民主的适时立法和提升社会自觉就成为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方向。首先是适时立法。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是在党章和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积极探索,是党的群众路线长效机制的有力体现,这种基层探索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反过来,基层探索的实践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也可以通过适时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化,以增强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强制力。其次是注重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供给和非正式制度的衔接互动。从非正式制度方面来看,传统乡村社会的“互惠共生”关系在“空心化”和新型社区化的过程中受到了破坏,乡规礼俗的约束作用在递减,加之小农意识的影响,理性参与的精神和网络并未充分形成。基层协商民主在嵌入基层社会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非正式制度的绵延作用,引导乡规礼俗走向现代民主法治新文化。传统的社会资源并不完全是现代的对立面,它可以融入现代性建构的脉络中,发挥其独特作用,比如,人情、面子等传统资源的再利用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当中仍然具有特殊意义。
寓基层协商民主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中。基层协商民主与基层自治的关系究竟如何?在协商中自治、在自治中协商的模糊论断似乎并没有很好回答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理应放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视野中加以审视,把协商民主嵌入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中,赋予其更为精准的理论定位和实践定位。协商民主可以理解为一种渐进式民主改革的过程,在协商的过程中培育公民的理性参与精神,提升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在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自治权利,使协商民主更多地变成支持、组织和帮助人们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和组织平台。
加大基层协商民主的问题聚焦度、共识约束度和效果可测度。首先,进一步明确基层协商民主的问题域。细分决策类、共识类、公共服务类、信访类、考核类等基层协商民主内容,增强基层协商民主解决实际问题的聚焦度。其次,进一步增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刚性约束,细化考核内容,可探索委托第三方对基层协商民主效果进行评估,克服表面实行协商民主,实质行政绩和风险规避之实的可能倾向。再次,进一步做好政府主导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加大议题协商的科学规划和协商共识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健全协商结果的反馈和约束机制。最后,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选择典型个案及时跟踪观察、检测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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