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治政府建设

再论法治政府建设

摘要: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特别是通过政府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党在不同时期确立的治国理政目标、路线,都有赖政府去贯彻和实施。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体工程中的一项子工程。没有法治政府这项子工程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工程就是残缺不全的,法治政府这项子工程建设不成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工程就不可能成功。

就立法而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表现在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两方面

对于人大立法来说,人大的立法绝大部分要靠政府执行、实施,法院、检察院直接执行、实施的人大立法是很少的。政府如果不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大制定出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没有意义。没有法治政府,即使人大制定出来的都是“良法”,这种良法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可能在实践中实施,政府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偏离立法的目的和宗旨,良法将变成仅仅给人民的空头支票,人民不可能从人大制定的良法中获得实际的利益。

对于行政立法来说,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更是直接的。在国家整个立法体系中,人大立法只是法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当然是最重要、效力最高的部分),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大大超过人大立法的数量。因此,如果不建设法治政府,不解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的问题,整个科学立法无从谈起,整个立法体系的良法亦无从谈起。

就司法而言,法治政府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和权威司法的保障

公正司法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就必须排除外部干预,而从可能干预司法的三类外部主体(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情况看,行政机关干预的可能性最大,对司法可能的影响最大。因此,要排除司法的外部干预,保证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建设法治政府,保证政府部门尊重司法,不对司法施加各种影响。当然,要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推进司法体制、机制、制度本身的改革,防止内部干预同样非常重要,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解决公正司法外部环境的作用更加重要。

就执法而言,政府依法行政是保障执法严格、公正、文明的最关键和最基础的环节

广义的执法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狭义的、一般意义的执法则仅指行政执法。要解决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问题,必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才可能避免或防止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不断发生。因为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不只是确立执法规则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执法体制、机制、制度和执法理念、执法文化和执法环境等一系列与执法紧密相关的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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