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海外投资为什么被“疑邻窃斧”

中企海外投资为什么被“疑邻窃斧”

今天(3月29日)有媒体报道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或将升级对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调查,拟加大对建行、工行伦敦分行“金融犯罪”科目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反洗钱、反金融腐败等方面的合规情况。FCA的这次行动,被认为是受工行马德里分行因涉嫌洗钱被西班牙有关方面调查事件的影响。

上述报道称,FCA认为,目前中资银行未对国内客户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未充分调查客户业务性质、与中资银行交易的原因、资金来源等,同时也未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比如委托独立第三方的渠道,了解其个人身份情况、工作情况、个人资金合法性以及与境外交易对象受益关系等问题,此外还未能有效提供贸易融资产品与部分战略性产业无关的相关证明,所有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无独有偶,今天另有媒体报道说,中国企业家和商人在英国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审查。报道称,中国复星集团最近试图取得伦敦城最古老的商业银行之一的克兰沃特—本森银行的控制权,但英国监管机构却让该集团希望破灭。其中原因在于复星集团的财务缺乏透明度,没有通过FCA和审慎监督管理局(PRA)的审查。对于英国的银行,FCA和PRA等监管机构有权阻挠其控制权易手,尽管复星集团已是克兰沃特—本森银行的大股东,但其试图取得完全控制权的做法导致监管机构进一步提出质疑,而这些质疑没有得到复星集团的答复。

该报道还披露说,2月,复星集团以全球市场动荡为由,放弃以3.27亿英镑收购以色列凤凰保险有限公司的计划,据认为这笔交易当时也面临被以色列金融监管机构阻挠的危险。对此态势,有相关律师警告那些与中国做生意的英国公司说,涉及透明度的新法律可能会进一步给中国公司带来长远的影响,因为“中国公司通常不愿意向监管机构披露有关融资和所有权问题的详细信息,且对此持谨慎态度”。

如同海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会给中国带来外部冲力、从而产生法律冲突、文化冲突乃至政治冲突一样,中资企业走出去,也同样会遇到阻抗力量。

只不过,外资企业进来,中国需要修订、修改甚至新立法律,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保护外资安全;而中资企业走出去,就必须适应国外的法律,遵守已有的法规,一些国家即使为中资企业“量身定做”法律,那也是如上述报道所说那样,是“涉及透明度的新法律”,表面看是让中资企业更加“难受”的法律。

实话说,FCA和FATF所要求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必须做到的如客户尽职调查、调查客户业务性质、与银行交易的原因、资金来源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委托独立第三方的渠道了解高端客户的个人身份情况、工作情况、个人资金合法性以及与境外交易对象受益关系等项目,难道不也应该是中国银行在国内所应该立项启动并成为银行日常业务工作的一部分吗?想象一下,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及其辖下银行也把工作做到这份上,“不能腐”的条件是不是可以更成熟一些呢?

说到管钱,今天还有一个有意思的消息,说是河北省赤城县县长、沽源县县委书记拿300万给情妇买房,直到案发才知道,情妇拿钱后用200万买了理财产品、100万放贷,获利50万元。如果银行查查资金来源、审审个人资金合法性,这个县官的检讨书说不定就不用写了呢。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0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