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暴无处可藏(2)

“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暴无处可藏(2)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更注重细节

从法院公布的信息来看,杨先生曾殴打过申请人黄女士,并在黄女士搬到父母家居住后进行纠缠,严重影响到黄女士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

在石林县法院发出的这份有效期为半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一是禁止杨先生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杨先生骚扰、跟踪、威胁黄女士及其亲属。如果杨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上看,有禁令、有处罚,可执行性应当不差。但从庭审中也可以看到,杨先生希望能正常探视孩子,作为父母,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探视孩子是当事双方的权利。但接触孩子难免会接触到女方,如何保证杨先生的行为不越界,就是其中的问题。

律师建议,可以禁止男方在这期间去看望孩子,让他去反省、考虑自己的行为错在哪里。但在这方面,法院并未给予解答。这就能说明一个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是一项“利器”,但执行起来,在很多细节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在具体规定方面。如黄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在曾经的施暴方有正当理由接近被施暴方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如何得到有效执行。

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目前的研究表明,大部分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只要当时双方见面,其中一方就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如何确保弱者不会再次“面临危险”,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则在具体执行上。也就是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对家庭暴力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震慑住家庭暴力。有媒体报道,在以往的试点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并非100%。

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治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参与与协助。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理,一方面是制止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还有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鉴定伤情的职能。

目前,因为昆明市尚未发出更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执行方面的问题仍未显现出来,但未雨绸缪还是极为必要的。

整体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意义重大,能否保证其发挥威力,一方面考验反家暴的社会合力,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参与与协助。另一方面,则考验新制度在执行中的不断完善,也就是,如何更精细地考虑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形、各种问题,以实现对弱者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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