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暴无处可藏

“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暴无处可藏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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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一个月昆明开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5日,黄女士因此前遭受家庭暴力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6日,石林法院依据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黄女士的丈夫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杨某骚扰、跟踪、威胁黄女士及其家属。据了解,这是该法实施一个月后,昆明开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忍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5日,黄女士向石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告诉法官,自己已起诉与丈夫杨某离婚,但在起诉前,杨某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导致眼镜破碎后划伤眼皮和眼角,造成受轻微伤。

据了解,黄女士和丈夫杨某是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没和老人一起生活,单独相处让丈夫的一些不良嗜好慢慢爆发。”黄女士说,好赌博、爱玩、不顾家,还经常不打招呼就从她钱包里拿钱。

黄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3月15日下午,杨某朋友的小孩来家里吃饭,期间,两人因添加一套碗筷的问题而争吵起来,继而发生家暴。“虽然以前杨某没有动过手打人,但经常言语威胁,还把‘几巴掌扇死你’当成口头禅。”黄女士说,这次家暴已让她彻底死心。受伤后,她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睑皮肤裂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经石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面对黄女士的说法,杨某解释称黄女士的伤不是他打的,而是在争执过程中摔到所致的。“那天发生争吵后她先抓我的脸,被我推了一把摔倒后,她的眼睛被摔破的眼镜碎片划伤”。杨某也表示,黄女士并不爱家,还经常对他冷暴力,在家里绷着脸不说话,打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她要和我离婚,我是同意的。”

法院裁定杨某半年内不能骚扰黄女士

石林法院审查后认为,黄女士的申请符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依法裁定在六个月内,禁止杨某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杨某骚扰、跟踪、威胁黄女士及其家属,如违反上述禁令,石林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是自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后,昆明全市法院第一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也是全市法院开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石林法院法官徐吉昆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当事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都可以代为申请。

如何保障困难重重需多方联动协作

可能很多人会这样怀疑,单单开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能终止家暴问题?显然不是。徐吉昆介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云南还缺少一个联动保护机制,大家的工作是分散的,并没有形成一张强大的保护网,单靠法院的力量,不可能做到一直跟踪、保护申请人。“对此,我们会把黄女士的保护令送到她所居住的辖区派出所、妇联、居委会等相关单位,以便这些单位了解黄女士的情况,遇到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时,也能第一时间做到切实保护黄女士的权益。”

至于如何将“保护令”落到实处,切实保护申请人,徐吉昆认为,这除了专门的立法外,还需要有社会各界的长效联动机制,以确保《反家庭暴力法》落地扎根,但最关键的,还是要靠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等众多方的联动配合。此外,还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学习,让大家转变传统的观念,从源头上去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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