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要处理好五个关系(2)

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要处理好五个关系(2)

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是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本质上是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维稳只有建立在对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与保护的基础上,才可能是长久而稳固的。只有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了,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满意,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与稳定。维权是通过法治和各种具体维权制度建设来实现的,我们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因此,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治化维权机制的建设,把绝大多数纠纷吸引到法律调解和诉讼中来,通过不同法律诉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从而切实地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更加和谐的维稳。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建立健全各种保护群众权益的体制和机制。例如: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要使劳动收入占第一次分配的比重逐步提高;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要使人民群众在养老、医疗、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无后顾之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加强制度化维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让群众的合理诉求找到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能实现更有效的维稳。

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秩序代表着社会的有序、和谐与稳定,良好的秩序为人们创造力的迸发和潜力的发挥提供基本前提,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才能培养健康的社会活力,秩序主要通过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活力则蕴含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是社会各群体创造力的竞相迸发和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体现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与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性,它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与社会公平的激励机制来实现的。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社会治理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单位制、居街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全员的行政化管理,那时我们的社会治理是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致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滑向崩溃的边缘;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从经济体制改革走向全面的改革,由沿海到内地,由南向北的改革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的活力得到释放,人的勤劳致富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时期是活力有余但是秩序不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很快,人们的利益意识得到强化,但是社会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道德规范实施不力,社会失去秩序,道德滑坡,参假制假,食品不安全等现象突出。2011年之后,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我们的社会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既让社会充满活力,又要让社会稳定有序。构建一个活力与秩序相统一的社会,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强法治和道德建设,改革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民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释放社会的活力,让人们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让人们参与发展的动力竞相迸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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