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用“民主”把国家权力组织起来的制度:一是西式代议制民主,二是中国的民主集中制。代议制民主在美国已有“否决型体制”之称,而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一旦实行以党争民主为核心的代议制民主,说是死路一条也不过分。与代议制民主相比,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优势有目共睹。首先,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组织也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它把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有机地联结起来。其次,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关系上,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组织原则上。
●以党的领导建设法治,以法治精神完善民主集中制
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制度组织能力就可以固步自封了。在看待民主集中制时,至少要看到“法治—民主—集中”之间的关系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法治化水平不高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很容易演变为个人专权。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专横独断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多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名义下发生的,其结果恰恰是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因此,法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需要得到重视和讨论。
众所周知,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宪执政,都离不开共产党领导,是党领导下的法治。因此,法治与民主集中制关系的完整表述应该是:以党的领导建设法治,以法治精神完善民主集中制。党与法之间的关系无需讨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以法治来完善民主集中制。这对关系的实质是党如何运用法治来建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即法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转换成如何运用法治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方式问题。这样就从根本问题上的争论跳出来,变成技术性、建设性的议题。
民主集中制一般适用于党委会的人事权与决策权。这样,法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就从一般性关系落地到党委会的具体职能上,即各级党委在履行其人事权和决策权时,如何运用法治的手段、法治的思维和建立相关的法治化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出台类似约束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负面清单制度”,党委的权力也可以通过“负面清单制度”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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