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主集中制优势进一步展现(2)

让民主集中制优势进一步展现(2)

——谈法治、协商民主在完善民主集中制中的作用

●那些实现了社会自治的国家,政府往往难有作为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主的要素越来越多,但一般人感受到问题最多的还是“民主不足,集中有余”现象。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补上民主程序。从世界来看,主要的民主形式有:竞争性选举、参与式民主、社会自治、协商民主。实践已经证明,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有了竞争民主就很难有权威和集中,即有了作为现代性政治的形式,就有可能丢失人类几千年积累而成的传统性即权威和集中。少了传统性,也就殃及了秩序。参与式民主和社会自治是很多国家固有的原本形态的民主,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都需要进一步弘扬。

问题是,参与的主体可能是不平等的,比如有房地产商的参与,有一般消费者的投诉式参与,他们的权力与权利显然是不平等的。因此,好听的术语并不意味着有美好的政治现实。就社会自治而言,中国自古就有,今天依然要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但是,应认识到,自治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就与古有的“土围子社会”、“江湖社会”离不开。这一点美国历史学家孔飞力已有深刻认识:自治一旦越出县域的范围,就不管用了。这是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的一个特点,即“皇权不下县”之下的家族政治。因此,对因社会自治而产生的合作性即公共性政治的效果,要抱有慎思的态度。目前中国虽然离真正的社会自治还有距离,但是那些实现了社会自治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以及几乎所有的非洲国家,所谓的“公民社会”变成了掩盖封建制本质的代名词,形成了“强社会中的弱国家”,政府往往难有作为。

●对中国而言,最有效的民主形式应该是协商民主

虽然选举、参与、自治都重要,但对中国而言最有效的应该是协商民主。协商政治是中国最古老的一种政治传统,也是一种一以贯之的文明基因。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本身的革命和建设经历都充分体现了协商原则,如政协、统一战线、群众路线。协商民主既有中国历史的文化传统,又有执政党的实践基础,我们才说它具备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协商民主,之后又具体指出实行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群团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团体协商。协商民主真正实现制度化、有效化运行,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就趋于动态平衡了。

作为有活力又有效能的制度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优势的进一步展现,不但需要以法治完善民主集中制,做到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还需要以制度化、有效的民主形式即协商民主来实现民主与集中的动态平衡。有了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和更多的协商民主,中国的制度组织能力将更有权威也更有活力,与代议制民主的比较优势亦将进一步展现。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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