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司法公正,司法者自身需积极作为

方工:司法公正,司法者自身需积极作为

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克服权力干预给公正司法带来的阻力和造成的危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者责无旁贷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职业责任和历史使命。但同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同样重要的是,司法者自身有必要强化权利意识,明确依法行使司法职权不受干涉是自己的正当权利,并且积极地维护自己这项正当权利。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制定了不少保护司法者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但同时还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大力探索和推进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使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提高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度的司法改革。如完善司法行为责任制,使司法者责权利清晰明确;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促进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改革等。尽管如此,仍需要司法者自身的积极作为,否则,制度、措施等外部条件就有失效的危险。

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与司法者个人利益、尊严和荣辱密切相关。司法者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司法公正,才有可能满足个人对合法利益的正当需求,如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满足基本需求;避免因滥权渎职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恐惧,满足安全需求;得到民众真心拥护,满足感情需求;赢得良好名誉、形象和职业尊严,满足尊重需求;实现做人做事的理想、抱负,满足自我价值需求等等。

反之,司法者如果屈从于干扰司法的权力,放弃自身权利,不但自己会受其所害,利益减损,尊严扫地,名誉蒙羞,而且必然破坏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益,导致司法不公,社会正义沦丧。在这种法治和社会环境中,没有人可以享受安全幸福的生活。所以,司法者完全应该理直气壮地正告干涉司法活动者:你不仅破坏了法律,也侵犯了我的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拒绝服从你!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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