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司法公正,司法者自身需积极作为(2)

方工:司法公正,司法者自身需积极作为(2)

视维护法治权威、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为使命和生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而法治精神的生存条件,同样不能缺少主张权利。司法者维护自身权利是正当、正义之举,无损于对高尚的追求,因为司法者维护个人公正司法的正当权利,符合社会发展的常识性道理和现代社会所需的公共道德,是坚持公正司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强大动力和必要条件,对社会有益、对公众有利。同时,司法者坚决维护自己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对民众树立和强化权利意识具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导向意义,可以发挥引领作用。

事实上,司法者重视和主张自己正当权利所依据的法治思维,与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所运用的政治思维,不仅没有矛盾不存在冲突,而且是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对促进法治建设同样有益。司法者习惯主张自身的正当权利,才能深有体会,更尊重和维护法律,才会将心比心,更理解和尊重案件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心情,才可心怀民众,更愿意坚持公正为民的司法实践。司法者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有多坚决,公正司法就有多可靠,司法者坚持权利寸步不让,司法公正才能不折不扣。

公正司法是司法实践永恒的主题,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是司法者持久的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工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和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司法者必须毫不动摇地运用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捍卫正当权利。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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