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实践中坚守和创新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理论 (3)

在改革实践中坚守和创新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理论 (3)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发挥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起支柱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的作用。理直气壮地讲清我国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与非公经济之间的三种关系,即主辅关系、竞争关系和共进关系,构建起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有利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和支柱作用的法律政策体系。

3.以底线思维规范国有企业制度设计,确立和坚持国有企业的制度自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讲了20年的话题。改革中一个普遍教训,就是照搬西方公司制一套,不讲中国特色,不讲社会主义原则。这些年暴露出的国企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改制过程中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在现实管理中,党委集体领导作用被边缘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也被严重削弱。问题可谓触目惊心,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有的人侵吞国企资产就似探囊取物,如入无人之境。此类现象在传统国企管理制度下很难发生,但如果改制后出现权力集中而监督落空的情形,它就会如“火山喷发”一般而无法自我约束。这说明,从西方照搬来的那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相反,这种治理结构一旦与官僚利益集团、私有资本利益集团结合,极易变成一种“公权私用”的制度工具,为财产的“化公为私”提供便捷之径。铁的事实说明:国企改革不能脱离中国实际,简单照搬西方企业模式,就会丢掉自己长期实践证明是管用的企业制度法宝。如果在这一轮改革中,继续削足适履、自废武功,只会重蹈覆辙,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这就是说,“制度自信”要落到企业制度这个微观基础上,走切合中国实际的路子,绝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具体则用底线思维规范国企制度设计,防止颠覆性失误,突出抓住两头:一头是抓“不变质”,另一头是抓“不流失”。“不变质”,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在这方面提出“两个同步”(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四个对接”(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可想而知,被外资私资控制的企业是很难实现党的领导的,所以这一条实际上是给国企定性,是保证国企改革不改变国有性质、不走私有化道路的根本之策。“不流失”,即加强国资监督,防止国资流失。要建立包括企业党委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全民“出资人”监督审计、党的纪检巡视监督,以及来自公众、媒体等的社会监督在内的国企法人治理监督机制,这些都写入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让人们看到了一种阳光照耀下的新前景。抓住这两头,就抓住了关键。

我国国企改革发展到今天,依然存在很多矛盾。要系统解决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质性矛盾,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总框架,下决心理顺关系,完善制度机制安排,系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治理体系。这就需要探索完善一系列相关理论。

比如,完善所有制结构理论,解决在宏观层面分清主辅、公平对待、确保国有经济地位作用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发挥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起支柱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的作用。理直气壮地讲清我国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与非公经济之间的三种关系,即主辅关系、竞争关系和共进关系,构建起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有利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和支柱作用的法律政策体系。

又如,完善国有经济产权制度理论,解决全民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与真正的所有者对接的问题。建议要按照“大集体”式的新型股份经济思维,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产权实现形式,包括国有资产作为全民共有资产,所有者作为“集体股东”要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分红权;资产处置决定权委托其法定代表机构即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理。全民所有权实现形式只有真正和全民所有者对接了,老百姓才会真正把国有企业看成自己的企业。

再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解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既适应市场运行又发挥社会主义优势的问题。全面汲取过去国企改制中生搬硬套、食洋不化,为腐败和低效提供制度性漏洞的教训,不仅对加强企业党的领导和完善资产监督机制需要细化落实,还应明确依法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仍然作为国企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以及国企用工制度、按劳分配薪酬制度、职工持股分配制度等都需完善设计,使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元素全面有机地纳入国企法人治理制度之中。中国国有企业应该有雄心壮志,走自己的路,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去影响世界。

(作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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